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法院的拘束力
作者:马哲涵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一体化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是辩论主义的产物,它为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自认对法院应当具有拘束力,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却模糊了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对法院职权能否介入的问题给出了不同回答。但基于民事诉讼意思自治的原则和自认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本质,坚持辩论主义和当事人的支配性地位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自认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自认制度是民事证据中的重要部分,它基于辩论主义而生,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根据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自认对法院应当具有约束力,然而我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2条第三款却將“法院的查明”凌驾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上,与此同时,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也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提出了不同观点。
        一、自认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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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张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事实并无争议,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事实主张表示认可或接受,那么对此事实无需当事人再行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即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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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人间 电子竞技        二、自认对法院拘束力的法理基础客流量分析
        (一)原则上。自认的效力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主义体现的是对当事人主导性的强调和尊重,排除法院职权的干涉,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符合这一原则。
        (二)作用上。设立自认制度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力,为减轻法院的调查责任,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事实对法院应具有拘束力。若自认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那么对法院调查责任的减轻就成了无源之水,难以达到设立自认制度的法效目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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