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研究作者:李奕伯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02温泉浴片期 氟碳表面活性剂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主义
0、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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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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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荷鲁斯
“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电子设计技术“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