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活动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当事人为了在诉讼过程中赢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往往滥用处分权利,随意采取拖延的战略以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折磨来从经济上拖垮对方。这样一来,有的诉讼程序比当事人存活的时间还要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变得永无休止,裁判结果离案件事实真相也相差甚远。其结局就是更高的成本、更长的时间、更大的浪费以及更加难以预见的诉讼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追求的是诉讼和程序正义,而忽视了案件的实质正义。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官将案件事实的探明权和诉讼程序的控制权完全集中在自己手中,当事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和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自由处分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尊重。这种带有强烈的权力彩的家长式诉讼模式,潜伏着权力滥用的危险,往往演变成为践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机制。同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利于揭示案件事实。因为在这种模式中,法官在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方面具有绝对主导权,双方当事人尽管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但这仅仅是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的信息渠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探明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约束。因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事实解明是一种垄断型的探知机制。
由于缺乏当事人在事实探知上的竞争,因此,案件事实的揭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人格品行和职业操守,而不是依靠诉讼程序机制来保障。这难免会出现法院对事实真相的探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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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国内域名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模式各有优劣。
    职权主义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在这种诉讼模式中,显然,作为公权力的法官与检察官两方强强联手对抗作为被告的当事人。由于法官对于案件的直接参与
度过高,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显然这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做法。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地位非常低,处于对抗公权力的位置。无论是在气势上还是实质上,当事人的成功率都不容乐观。而另一方面,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过度依赖法官,将责任都交出导致检察院形同虚设,成为一种笑料的存在。更糟糕的是,由于法官在审判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主观性教强,设想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对于案情、证人证言了如指掌,主观上已经将嫌疑人定罪,审判过程看起来就更像是一场预先设计好的表演了。当然,由此也产生了职权主义的一个优势,那就是罪犯脱罪率会大大降低。
    当事人主义则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均有独立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在起诉阶段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在审判阶段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地位。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地位大大提高,因此律师的作用也就是显得非常重要了。通过港剧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到,律师可以单独查案,而法官的作用更像是主持者而非审问者。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然而,在当事人主义看似百利而无一害的外表下却有一个很显著的缺点。喜欢看TVB的同学一定熟悉一句话“疑点利益居于被告”。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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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这确实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的司法机关所不想看到的局面。
登州文会馆    其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要么极端的强调审判权,要么极端的强调诉权,是理论界为了学术研究之便而抽象出的两个典型而已。现实中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是不可能存在的,不过是结合各国的国情,确定最适合于本国的黄金分割点罢了。因此在中国也是如此。在司法变迁的过程中,诉讼结构在某一个历史阶段或时期是确定的,但其发展方向受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游移不定的状态。这也是理论界无法达成对当下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及发展路向一致性认识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文化是一种实用理性,不是先验的僵硬不变的绝对的理性,而是历史建立起来的,与经验相关系的合理性,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实用理性。东方神起 still
    在我看来,这两种诉讼模式都有明显的硬伤,但只要稍作分析便能得出,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倾斜是必然。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放过一个坏人总好过冤枉一个好人。当然,司法机关的职权是在做大限度内做到公平公正。这一点并不是选对哪个诉讼模式便能实现了,在这条路上,我们要做的努力与改革,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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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5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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