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中的自认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自认制度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自认制度在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度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8条第1款正式确立了诉讼上的自认制度,它是“当事人主义”在证据规则中的具体体现。自认制度通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承认,免除了主张者的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相互质证之累,也减少了法院调查核对证据之苦,不失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和经济性的措施和制度。
      一、自认的概念
诘问式      自认又称承认,是指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的口头或书面认可。在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有广义的自认与狭义的自认之分。我们采用的是广义的自认概念,狭义的自认仅包括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而不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都希望获得胜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总是尽量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进行陈述,并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极力
加以否认并予以辩驳。但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陈述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加以辩驳,相反予以承认,肯定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这就是当事人的自认。
一个经济杀手的自白    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诉讼上的自认可以以任意自认或正式询问的方式进行。”第229条又规定:“任意的自认,除117条的规定外,可以在当事人签名的所有诉讼文书中予以表示。”《以列证据法》第67条规定:“法院不接受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自认之事项,或法院认为无可置疑及不能为善意争执之事项。”《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一)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中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加以证明。(二)裁判上自认的效力,不以(对方当事人的)许诺为必要。”《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规定,在诉讼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作出正式自认的方式,正式自认可以在交换诉讼文件阶段作出。自认或者为明示的或者为默示的。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出规定。但1992年7月14日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bevix当事人无须举证。”从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自认制度作了有限的规定。
天语w680     二、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及的证据,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4)辩论主义只是对事实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对法律上的判断,则是法官以国家的法律为尺度进行衡量的结果,所以不受当事人陈述和意见的约束。上述第(2)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当事人对事实所作自认的阐述,换言之,这种自认之所以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法理。辩论主义的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裁判的制约,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内。这种辩论主义法理必然要求法院的裁判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拘束,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并有效地防止法官的恣意和擅断,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
     2、处分权主义。如果说对事实的自认源于辩论主义的法理,那么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则源于处分权主义的法理,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内容:(1)诉讼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去寻纠纷并主张开始诉讼程序;(2)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即诉讼上的请求)及其范围;(3)关于诉讼标的之变更和诉讼的终止,当事人也享有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撤诉、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形式而使诉讼终了。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处分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当事人这种处分权利的行为,法院原则上必须受其约束,这是处分权主义之法理的必然要求,是民事实体法领域之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领域中合乎逻辑的延伸。根据处分权主义,被告对诉讼请求加以自认的,法院应不再调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是否果真存在,而应以该自认为基础,作出被告败诉之判决。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自认制度的又一个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其二,法院或法官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裁判的对象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而自认制度要求的制度环境正是法院对案件事实(主要事实)的非职权探知,即主要事实由当事人提出,法院裁判的依据限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武冬立
夹竹桃教学设计相反,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自认制度的免除功能就在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对方承认后,该事实就成为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对法院发生拘束的效力。可见,自认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水融、一脉相承的。由此,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然成为自认制度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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