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的模式作者:郑盈盈来源:《神州》2012年第17期 摘要:本文从民事诉讼模式入手,结合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仅供大家学习交流。
引言
民事诉讼模式有很多种,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制度基本特征的揭示,而对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揭示不能离开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剖析。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动态模式日体艺术”,不能只反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否则,就很难作为民事诉讼全体的模式来定位。还有学者认为,从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包括审判程序在内的诉讼程序,往往难以对一种程序的本质特征加以全面、合理的抽象和把握。 CME
1 诉讼模式的界定
mask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是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lonely boy 2诉讼模式的分类
关于民事诉讼模式,各学者从不同的依据和视角,对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但多数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两种主要民事诉讼模式,只是在不同国家这两种模式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2.1当事人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
DUTTAPHRYNUS MELANOSTICTUS据的收集以及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给法院等。由于民事纠纷起因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便要求贯彻调整司法的原则,北京中国城夜总会国家的干预必然会破坏当事人之间建立在司法基础上的平等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从市场经济的关系来说,由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为只是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