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铜溪镇金沙村2社皂角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铜溪镇金沙村2社皂角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8
【字 号】合川府〔2018〕37号 tcl精鼎
在太空中理家【施行日期】2018.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平洋cs∙【时效性】现行有效
党校学历∙【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铜溪镇
  金沙村2社皂角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2018〕37号
 
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铜溪镇金沙村2社皂角村2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关于征收铜溪镇金沙村2社皂角村2社部分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欧洲或爆发最严重难民危机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涪江四桥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7〕1583号)批准,本次共计征收铜溪镇金沙村2社和皂角村2社部分集体农用地4.1837公顷(其中农用地4.1260公顷、建设用地0.0577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各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64人。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其中:
  征收金沙村2社集体土地0.4025公顷(其中农用地0.4025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5人。
  征收皂角村2社集体土地3.7812公顷(其中农用地3.7235公顷、建设用地0.0577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59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一)青苗、林木及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
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
通古斯人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等4类特殊构筑物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1对应标准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因故未确权,或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经铜溪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有证房标准予以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
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的拆工补助。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三)专项设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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