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咸信、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咸信、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华宇乐悠游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 
【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明清小说研究【当事人】刘咸信;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刘咸信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刘咸信 
【当事人-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mmpp【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梁俊棚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梁俊棚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军梁俊棚 
【代理律所】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咸信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slic【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本案系审理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开元塑料公司职工生活小区危房采取排危除险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审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撤销合法违法鉴定结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委员制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本案系审理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开元塑料公司职工生活小区危房采取排危除险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审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行为。因此,上诉人所持“不能因被
上诉人负责本辖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具有对危险房屋采取排危除险的行政管理职责,被上诉人就可以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私自采取对上诉人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的上诉理由,是认为被上诉人的强制行为违法,该强制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上诉人已经另案提起诉讼。    第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具有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危险房屋采取排危除险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本案中,开元塑料公司生活小区大部分业主于2015年即向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作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该小区5某、8某号楼房屋结构的安全结论为Du级危房,建议拆除处理。此后,绵阳市住建局、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多次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对相关房屋进行排危处理。因案涉
雷蒙罗维设计作品房屋系高层住宅楼,涉及公共安全,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于2018年11月5日限期开塑生活区全体业主对案涉房屋委托鉴定后,截止至11月13日全体业主均未委托鉴定,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对推诿卸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县市区、园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对房屋限期进行委托鉴定,逾期仍未委托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通知书,并组织实施鉴定"之规定,作出代为委托鉴定通知。后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广东省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安全性、整体性、抗震性等进行鉴定,综合评定案涉房屋为Du级。由此,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依照前述规定,根据鉴定报告,作出《关于对开元塑料公司职工生活小区危房采取排危除险强制措施的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游仙区住建局在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前、鉴定机构中标后以及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均以张贴通告等形式向包括上诉人汤国平在内的开元塑料生活小区全体业主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给予了合理的搬离期限,保障了其知情权、救济权,其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刘咸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咸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40:2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房屋原系原告刘咸信及其妻子阚秀兰共有。该房屋所在的开塑生活小区共有3#、4#、5#、8#住房4幢106户。    2015年6月29日,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区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作出《关于开展全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2015年7月,开元塑料公司生活小区大部分业主向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安排危房排查工作。同月,开元塑料公司生活小区4某、5某、8某号楼大部分业主向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此后,开塑公司委托四川盛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作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该小区5某、8某号楼房屋结构的安全结论为Dsu级危房,建议拆除处理。
    2016年2月2日,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涪江街道办事处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涪江街道办事处对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小区的危险房屋制定相关预案,确保安全。同年6月14日,绵阳市游仙区涪江街道办事处向四川绵阳开元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迅速对你公司生活小区危房进行排除的通知》,要求其对相关房屋进行排危处理。    2016年11月18日,绵阳市住建局向游仙区住建局发出(2016)206号文件《关于做好剑南路237号院第5幢、8幢房屋排危除险工作的函》,要求游仙区住建局采取有力措施对剑南路237号院第5幢、8幢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018年11月5日,被告游仙区住建局向开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绵游住建(2018)353号文件《关于隐患房屋限期委托鉴定的通知》,通知:“因部分业主对前述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现请全体业主在11月12日前,共同对开塑小区4某、5某、8某楼隐患房屋再次进行委托鉴定,并将确定的房屋鉴定机构报送我局。逾期仍未委托鉴定,将按照绵府办发(2014)30号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代为委托、组织实施鉴定"。同月8日,游仙区住建局向涪江街道办发出游住建(2018)367号文件《关于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楼隐患房屋限期委托鉴定的函》,要求涪江街道办督促并组织业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限期再次进行安全鉴定,逾期未委托
鉴定的,游仙区住建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代为委托、组织实施鉴定。    2018年11月13日,涪江街道办向游仙区住建局回复《关于开塑生活小区4某、5某、8某楼隐患房屋期限委托鉴定的函》,该函载明开塑生活小区业主在2018年11月12日前未对4某、5某、8某楼隐患房屋再次委托鉴定确定房屋鉴定机构。同日,游仙区住建局作出《关于隐患房屋代为委托鉴定的通知》,告知开塑生活区全体业主游仙住建局对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楼隐患房屋进行鉴定。    2018年11月15日,游仙住建局在绵阳日报上发布《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竞争性谈判公告》。后经竞争性谈判,同月20日,游仙住建局向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次日,双方对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楼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签订了《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当日,游仙住建局在开塑生活区发出《通告》,告知开塑生活区全体业主,已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近期对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楼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    2018年12月10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保顺鉴字【2018】SW2414-3号《房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绵阳市开元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小区8某楼上部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评定为Du级,已经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绵阳市开元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小区8某楼的抗震宏观控制及构造措施部分不满足标准要求,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20
19年1月23日,游仙区住建局与涪江街道办联合向开塑生活区全体业主发出《通告》:鉴于全体业主逾期未治理危房,经研究决定:一、2019年2月25日后,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对剑南路东段237号开塑生活区4某、5某、8某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排危除险措施。    2019年3月16日,游仙住建局向原告刘咸信作出《关于对开元塑料公司职工生活小区危房采取排危除险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人员对你所有的位于开元塑料公司职工生活危房采取排危除险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拆除。    诉讼中,本院通知鉴定人陈某接受询问,鉴定人陈某陈述: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接受游仙区住建局委托,对案涉房屋绵阳市开元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小区8#楼的安全性、整体性及抗震性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依据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相关引用标准,该房屋据此被评定为Du级,代表该房屋具有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涉及楼房整体安全,应当进行排危除险。该鉴定报告结论是客观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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