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
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6条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众积极支持。
  第7条  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  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  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  第10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  防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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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12条  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有关站段组成防洪抢险队。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第13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组织复查重点区段和审定预抢工程项目;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
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工作。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对上述工作做出研究安排。
各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的防洪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壬辰变法  第14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其成员的配备应适应管理防洪日常工作的需要。有关站段应有专人管理防洪日常工作。防洪日常工作的内容如下:
    (一)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图表数据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环节,制订安全渡汛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
    (二)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管理和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联网及信息交换工作,及时将“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传递给本局和相关铁路局车务、机务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与同级行车调度、同级有关防洪组织、路外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四)制订重点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大型施工机械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等项工作。
    (五)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供指挥部审定;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
    (六)汛期收集、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
    (七)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的指示;必要时编制防洪抢险快报、简报等。
    (八)参加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方案;组织复旧工程的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九)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十)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十一)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防洪应急预案。
(十二)建立防洪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保持联系,必要时应防洪指挥部要求,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15条  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气象、水情和灾情信息接收等设备,快速、准确传递防洪及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第16条  防洪办事机构要管理好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铁路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包括:
    (一)历年防洪命令、防洪工作总结及有关防洪文件(包括重要电报、电传)。
(二)铁路防洪图,包括:铁路线名、站名、里程;工务段以上单位所在地及管界,水系,水库(注明病险水库),气象、水文信息和灾害监测报警装置,危险处所看守点,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抢险主要料具、机具存放地,抢险队伍等。
    (三)与防洪有关的设备病害资料,包括:桥涵孔径不足,路基抗洪能力不足,易出现滑、崩坍、落石、泥石流、岩溶陷穴地段等。
    (四)水害档案,包括:历年各类水害、气象、水文、防洪工程及预抢工程资料等。
  第17条  铁路防洪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运输、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洪工作。
  第18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的病害进行监测和整治;在汛期执行线桥、灾害地段分段检查负责制和雨中、雨后检查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监守;按期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
    (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既有线施工工点的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渡汛安全的既有设施进行防护,并组织相关施工单位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
    (三)运输(客、货)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负责水害工地的运输组织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和大型施工机械,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及时按照水害现场的请求和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发布调度命令,指挥列车运行;做好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旅客疏散及
生活保障工作。
    (四)机务部门乘务人员要根据防洪指挥部发出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按规定速度运行,并与工务看守人员以信号应答。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加水害抢修。
    (五)电务部门要对通信信号设备进行检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通信服务部门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水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恢复通信,临时增设的看守电话及时安装到位,保证水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因水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遇较大水害,及时将水害现场图像信息传送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六)供电部门对接触网供电线路要进行整修加固,发生水害及时抢修,并为防洪提供照明及抢修工程用电。
    (七)供水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要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八)铁路土地管理部门要定期巡视,及时制止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塘修渠、采砂采石、取土弃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落实防洪款源,按规定分别在成本费用、基建、更新改造等项目中安排。
    (十)劳卫部门负责对铁路职工实施奖惩与惩处、抢修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协调解决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生活部门负责组织和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救灾现场、滞留旅客车站和滞留旅客列车的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破坏、哄抢、拆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的疏散转移等工作。
(十三)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防洪细则和有关防洪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根据雨情、汛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十四)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
中国典籍与文化  第19条  铁路各级防洪组织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防洪组织的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与有关水利、气象、道路部门建立联络制度,协调防洪工作。
第三章  防洪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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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  每年汛期前,各级防洪组织应发布防洪命令,除贯彻本细则的要求外,应将防洪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值班电话号码、重点防洪及预抢工程安排、科学防洪工作的部署、天气趋势预报及其对策等情况上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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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条  每年汛期以前,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防洪大检查。
    工务部门应对既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害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预抢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重点危险地点”的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应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处所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备保证与车站、列车的通信,遇有险情及时与站车联系,采取措施;对确定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预防对策及预抢工程件名,要抄报铁道部。
建设管理部门应检查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渡汛措施,定期向铁路局防洪指挥部报告。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果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措施,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水电、电务部门应检查沿线水围电杆、路基上的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车务、工务、机务部门联合对沿线及车站危树进行检查,及时修剪剪杆。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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