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网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 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黄、橙、红表示,即:洪水蓝预警(小洪水)、洪水黄预警(中洪水)、洪水橙预警(大洪水)、洪水红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图形用户界面 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越野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三维高精度地图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blue time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和橙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 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 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
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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