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7〕1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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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pmh
决策支持系统公布日期
2017.04.10
施行日期
2017.05.10
文号
衢政发〔2017〕14号
主题类别
防汛抗旱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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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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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衢州市防汛防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防汛防台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快推进基层防汛体系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防台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抗救结合,确保重点、统筹抵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最高追求,以“守土必有责、守土必有方、守土必有效”为基本要求。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注重灾前预防,着力减轻灾害风险,进一步增加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防御洪涝台灾害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防汛防台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汛防台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防汛防台工作责任,逐级签订年度责任书至乡镇(街道),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组织落实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类网格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有关报酬。
  第二章 防汛防台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防指由负有防汛防台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消防等有关单位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设若干副总指挥。防指办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或设专职主任,配兼职主任的,可设专职副主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防汛防台工作,防指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指,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应当设立防汛防台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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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绿产业集聚区和西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参照县级防指履行辖区内的防汛防台职责。县(市、区)的相关功能区参照乡级建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履行辖区内的防汛防台职责。
  第六条 各级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台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台工作。各级防指应当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
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防汛防台预案要求,做好防汛防台相关工作。各级防指应当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防台管理联动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防汛防台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防汛防台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汛防台经费主要用于日常防汛工作、工程建设与养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防汛防台信息化平台(包括会商系统、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洪水风险图系统、防汛决策指挥系统等)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防汛物资储备、预案编制及演练、防汛值班保障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以乡(镇、街道)“七个有”(办事机构、应急预案、值班人员、值班记录、信息系统、抢险队伍、防汛物资)和行政村(社区)“八个一”(一张责任网格、一本预案、一套监测预警设备、一批避灾场所、一批防汛物资、一套宣传警示资料、一组警示牌、一次培训演练)为主要内容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达到“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规范化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编制完善各类预案,加强培训、演练及宣传,
建立防汛防台预警响应、防汛安全检查整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报告、安全避灾避险等机制,提升防汛抢险应急能力,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
  第三章 防汛防台预防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防指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汛防台总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指备案;编制重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指备案;根据需要编制相关专项预案,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县(市、区)防指应当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市、县(市、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部门防汛防台工作预案,报同级防指备案;根据需要组织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报同级防指备案。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区)防洪预案,报同级防指批准,报上一级防指备案。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防汛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预案,报县级防指批准;根据需要组
织制定沿江河防洪、山区防山洪、水利工程安全应急、人员转移安置等专项预案,报县级防指备案。
  各行政村(社区)应当在县级、乡级防指指导下,紧扣本区域灾害特点,按照简洁实用、便于操作、尽量图表化的要求编制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备案。预案包括防汛防台形势图、防汛防台工作组与职责表、责任区网格与责任人表、可能影响对象与预警表、危险区人员转移与安置表、避灾场所与负责人表、抢险救援队伍表、物资储备表。
  水库(水电站)、重要堤防、水闸、堰坝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防指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涉水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工程应急度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备案。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控制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备案。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控制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放水预警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南通宽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控制运用计划和各级防指的调度指令,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第九条 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市、县(市、区)防指至少建设1支防汛防台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1支综合抢险救援队伍,防汛防台任务较重的行政村(社区)组建1支专兼职结合的防汛防台抢险小分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救援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对因抢险救灾而伤亡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注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各类专业防汛防台抢险救援队伍。按照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对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技术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防台专业培训和演练。市、县、乡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和演练;村级每年至少组织观摩一次演练,每2—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防汛防
台责任人和网格责任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级组织的培训。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防指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水利、住建、国土、宣传、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汛防台宣传工作,普及防汛防台的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汛防台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防指应当在汛前和汛期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和防汛防台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安全问题的,及时发出通报单、交办单、督办单等整改通知,责令有关单位、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提请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防汛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水库、堤防、山塘及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每座小型水库、屋顶山塘、病险山塘和重要堤防等必须配备足够的巡查员,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村(社区)应当配备预警员,巡查员和预警员应当实行AB岗。在强降雨和高水位期间或遇到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增加巡查人员、加密巡查次数,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以备检查。
  巡查人员队伍建设遵循“属地管理、乡镇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队伍的配备、管理、服务、检查、考核等工作,并为每位巡查人员备足巡查物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防指成员单位中负有相关安全责任的牵头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城乡住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城乡住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规划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城乡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
住房选址的安全管理,提高城乡住房的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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