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05.29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文 号】水防〔2020〕99号
受益人评价∙【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3g认证【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防〔2020〕99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修订后的《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0年5月29日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办公效率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以问题为导向,对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 汛限水位复核与调整
  第八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等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汛前应对汛限水位进行复核。
  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工程运行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
  对经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组织论证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等措施的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报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指导实施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全国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管;
  (四)组织对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施本流域片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对本流域片区内的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管,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督促问题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按照水利部授权或要求开展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监督责任;乞巧歌
  (三)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复核、调整、上报,组织、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要求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工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
av大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相关规定复核、调整、上报汛限水位情况;
  (二)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
  (三)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实时水情、工情信息情况;
  (五)汛期其他涉及汛限水位调度运行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洪水调度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提下,下达调度指令,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
  水库应按以下原则降至汛限水位:
  (一)当预报后期无降雨过程,在确保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游河道安全行洪流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下泄,降至汛限水位;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5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600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