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工艺与装备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规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谱图 环境保护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mg/m3提高到≤200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mg/m3提高到≤300mg/m3。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接,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标煤提高到≤55千克标煤,高炉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标煤提高到≤435千克标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原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十二月党人 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同时,新增“新建、改造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醚链 另外,《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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