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
【分 类】规章草案修改稿
正文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省质监局局长 刘大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等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因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危险性较大,因而需要实行特殊监管。我省是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第一大省,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近5000家,销售收入2000多亿元。全省拥有各类在用特种设备共108.52万台,气瓶1397.03万只。近年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示说:“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做好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3月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均远低于全国平均值。但《条例》距上次修订已经过去10年。其间,我省特种设备的种类不断增加,使用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的设备总数是10年前的3倍多,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予以修订。
  一是随着国务院于2009年1月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性。二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的趋势明显,事故破坏性大,安全监管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三是电梯、气瓶、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与广大人民众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其安全运行状况社会关注度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特别是电梯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矛盾突出,投诉举报众多,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这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电梯制造、销售、使用、日常维护过程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解决电梯治理难题。四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一直
以来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多年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修订《条例》的方式形成制度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质监局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2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后,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编办、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水利厅、商务厅、安监局、工商局、民防局、旅游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征求意见。同时,还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0日至12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质监局到泰州、张家港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照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综合实地调研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完善。
省政府法制办还就电梯安全监管、气瓶信息化充装管理等问题数次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会同省质监局逐条反复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
毫米汞柱  目前,我省特种设备总量位居全国首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今年,我省质监系统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地方政府主管,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汇集各部门力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第三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
中小投资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特种设备租赁。
  在实践中,一些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租用特种设备时,常常在没有认真查验有关信息和材料的情况下就让其进场(厂)作业。而有些特种设备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有些尚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还有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等,这些都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地经营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地经营单位应当查验。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地经营单位不得允许投入使用(第十条)。
凤凰2009  (三)关于气瓶充装管理。
桅杆风  气瓶所装载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我省80%左右的气瓶充装单位为小型民营企业,安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安全技术规范往往不能严格执行,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低,大量到达报废年限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仍在流转使用,给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危险。对气瓶实行信息化充装管理是我省较为成功和成效明显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气瓶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使用,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向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自有气瓶的使用登记,在气瓶上装置使用登记条码,并使用信息化充装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国新闻出版报热点文学  (四)关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电梯是人民众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特种设备。我省是全国电梯生产第一大省和使用大省,目前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超过25万台,每年新增电梯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规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行为,解决电梯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条
例(修订草案)》就电梯安全监管设定了如下制度: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所以及住宅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明确电梯制造单位、代理商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公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标准,便于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四是明确了住宅设计、建设中对电梯参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对保障性住宅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电梯的评估论证制度(第三十一条)。五是确立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评价制度(第三十九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5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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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特种设备   电梯   使用   单位   监察   条例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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