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修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2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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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
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陈峰伟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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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应急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培训演练
  6.4 宣传教育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灾害补偿
  7.3 抚恤和补助
  7.4 恢复生产
  7.5 社会救助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泛华建设集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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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众、防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1.2 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1.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2.1.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2.1.5 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6 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1.7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
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2.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2.2.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田野又是青纱帐
  2.2.5 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2.7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2.2.8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9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3.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3.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5 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3.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7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发生。
  2.3.8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2.3.9 设区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2.4.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2.4.4 在l个县(市、区)内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2.4.5 非洲猪瘟疫情在30天内在我省发生。
  2.4.6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省长直接担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为
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农垦集团等单位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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