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州县衙门的格局与体制

文史百题
[编者按]衙门,是封建王朝地方行政办事机构的处所。历经沧桑,衙门建筑已经不多见了,但在南阳,仍较为完整地保存着两处官衙,弥足珍贵。这就是清代的内乡县衙和南阳府衙。这两处建筑分别在1996年11月和2001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凸轮泵南阳府衙坐北面南,南北长240米,东西宽150米,占地3.6公顷。现存古代单体建筑三十馀座、一百三十馀间,中轴线上自前至后有照壁、大门仪门、右列六科房、大堂及东耳配房、寅恭门及其东西耳房陪房、二堂及其东西厢房、内宅门、三堂、三堂左列厢房及三堂东西耳房配房等,在中轴线的东侧还保存有军粮厅、宾兴馆,西侧还保存有二堂西花厅及其厢房、倒座等建筑,是我国现存最为完整的一处封建社会府一级官署衙门建筑。南阳府衙设立于元至元八年(1271)。明洪武三年(1370),程本初依朝廷定制营建了府大堂及属官衙署。明正统五年(1440)同知汪重、明成化年间知府陈镒,对府衙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重修。清代先后有辛炳翰等近十位知府参与府衙的重修、扩修。民国时期,府衙为河南省第六行政区专员公署。新中国成立后,府衙成为南阳地区专员公署所在地。
南阳内乡县衙始建于元朝大德八年(1304)。现存建筑多为清代建筑,由章炳焘于光绪二十年(1894)主持营修,占地两万多平方米,现有房舍二百六十馀间。建筑格局由外及里为:照壁、宣化坊
脉搏测量仪、大门、寅宾馆、膳馆、双祠院、三班院、监狱、仪门、六房、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典史衙、戒石坊、大堂、门子房、屏门、二堂、县丞衙、主簿衙、夫子院、东账房、西账房、三堂、东花厅、西花厅、后花园。有关章炳焘营建内乡县衙有个小典故,传说光绪十八年(1892)章炳焘宴请县内豪绅富贾,席间挥写“天理、国法、人情”六字名言,一字值千金,以此号召人们为营修县衙筹募,后来又通过“赢捐输罚”、“以工代捐”等办法筹得资金,由此营修了内乡县衙。由于内乡县地处秦岭以南长江以北的南北文化交融地带,又受主持营修者章炳焘是南方人的影响,因而县衙的整个建筑是融长江南北建筑风味为一体。内乡县衙内多有精妙绝伦的楹联,其中高以永(清康熙十九年任内乡知县)所撰的一副楹联最为著名,上联为:“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下联为:“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内乡县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是县政府和县武装部的所在地。1984年被批准为全国第一家衙门博物馆。
为了更好地了解南阳这两处重要的历史文化遗存,更好地理解地方衙门的格局、体制和作用,我们特别邀请北京大学历史系郭润涛教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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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衙门的格局与体制林州地震
□郭润涛
明人武英《重建(余杭县)琴堂记》说:“国家开设县治,必首建厅堂,为听政之所。”(嘉庆《余杭县志》卷4《官署》)王雄《新建汝州堂记》则说:“汝始为州,即设为此州治。有此州治,即创有此州堂。是乃行政临民之所。”(正德《汝州志》卷8汝州文)这里所说的“厅堂”,指的是县治或州治中的“大堂”。大堂为“听政之所”或“行政临民之所”,但作为一个治所,除大堂之外,还有“后堂”、“花厅”、“签押房”、“幕厅”、“六房”、“三班”、“监狱”以及大门、仪门、宅门等,这些建置,构成了通常所说的县衙门或州衙门。嘉靖《淳安县志》记载:浙江严州府淳安县的衙门,于洪武二年“即旧基重建”,“中为正厅,东为幕厅,西为架阁库;前为甬道,上为戒石亭,左、右为六房;又前为仪房,门西为狱,外为谯楼,楼东为急递铺。官吏房舍环列厅后及两傍”(卷6,《公署》,《新修淳安县治记》)。这是明初的建置。在明清两代,州县衙门的建置格局有所变化,但基本一致,且全国各州县的衙门在格局与体制上,大体都相同。
清代有句民谚,叫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八字开的衙门,指的是衙门的“大门”。这重大门在衙门的最前面,所以又叫“头门”或“正门”。大门上悬有一匾,上写“某县”或“某某县”、“某州”或“某某州”。这块匾额,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的一段回忆中说得很清楚,是一块“竖匾”,“表示以上临下的意思”(三联书店,1984)。这种规格,我们现在去故宫还可以看到,只是地方衙门的那块匾额,只有汉字,不是“满汉
合璧”。清同治十三年(1874)底,日本人曾根俊虎到浙江嘉兴府海盐县城,见“有一个门楼,门楼上挂着一块写有‘海盐县’三字的大扁额”(《北中国纪行・清国漫游志》,中华书局,2007)。明正德《顺昌邑志》记载,福建延平府顺昌县的大门,于正德十五年重修,“四围累砖为壁,上竖‘顺昌县’扁”(卷2,《公署志》)。大门有一个附属的建筑,即大门之前(南)的“影壁”,也叫“照壁”或“照墙”,起屏障的作用。这道影壁,一般设在县前大街的南侧,是过街影壁的建置。陶希圣在《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中说到,头门的对面是照壁或称照墙。照壁的壁画似乎以“指日高升图”为常见。陈天锡《迟庄回忆录》记载,湖南沅州府麻阳县衙的照壁上画的是“四足兽类”,其名谐音曰贪,寓意戒贪。可见,各州县大门照壁的壁画内容不尽相同。“大门”的两侧,有所谓“榜壁”、“榜廊”或“榜房”的建置,是衙门张贴“榜文”或“告示”的地方。州县衙门发布政令,首先就张贴于此。民间打官司,官府的“批词”或听审日期的告示,也发布于此。
自明代以来,衙门的“大门”之上,一般都建为“谯楼”。“谯楼”就是钟鼓楼,其功能是司晨昏和报时辰。一座治城的“暮鼓晨钟”,就是在谯楼上响起的。明代以后,谯楼与大门一般合为一体,上楼下门,所以王鏊《姑苏志》说:“门今称谯楼。”(卷22,《官署》)但谯楼与大门分置,即陶希圣所看到大门之上“或有楼,或无楼”的情况(见前揭书,下同),在明代已存在。崇祯《吴县志》记载:吴县原
来也是门上建谯楼,“(嘉靖)二十七年,知县宋仪望重修堂廨,撤谯楼改作大门。”后来重建大门,也没有恢复原来的建置,而是在大门内“添建画楼,扁曰丽谯”(卷12,《官署》)。
进入“大门”,就可以看到衙门中的第二重门,是为“二门”,正式的称谓叫“仪门”。现在我们从“仪”字入手来解释,即所谓“有仪而可象谓之仪”,认为“仪门”是“仪象”之门,大约不错。明清两朝都规定,官员上任要举行上任仪式。这个仪式,就是从仪门开始的。官员在上任的一大早,先要去祭城隍庙,来到仪门,就要在门前下马或下轿,还要换穿吉服(原穿朝服)。上任仪式由一系列祭拜活动构成。首先就是祭仪门,再是祭土地神;尔后是进仪门,过甬道,在月台上举行“望阙谢恩礼”;接着是进大堂,行拜印礼等。而先祭仪门,实际上是祭整座衙门,这说明“仪门”是衙门的象征。在明代以前,衙门的首要之门是“仪门”,后来由于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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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在谯楼所在的地方,建为“大门”,这样就形成了大门与谯楼合一的格局,原来作为头门的“仪门”,也就成了大门之内的第二重门。陶希圣说,“仪门是牌坊式的建筑,上面无楼”。这种牌坊式的门,就是因为外有“大门”而形成的。其实,在明清时代,仪门也并不全是牌坊式的,还有屋宇式的仪门。仪门不常开,一般是官员因公事出入才开启。所以在仪门的东西两旁,开设平时出入的便门,称“角门”。而在东、西角门的附近,东面设有“土地祠”,也称“土地庙”或“衙神庙”;西面是监狱。以仪门为中心,形成了所谓“东祠西狱”的格局。
仪门之内,有一条通向大堂的甬道。在甬道中间,设有一亭,因亭中置“戒石碑”而称“戒石亭”。戒石碑上刻有戒石铭。正德《新城县志》记载:“戒石亭,在甬道中,有铭云:‘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宋太宗摘孟昶《谕守令铭》颁布天下,后世因之。”(卷6,《公署》)王鏊《姑苏志》云:“戒石铭刻石,在厅事南。铭即宋太宗书孟昶令箴内四语也。郡县皆同。”(卷22,《官署》)陶希圣所见此四语书匾是悬挂在仪门的背面,当是后来的一个变化。《迟庄回忆录》记载,湖南沅州府麻阳县衙中在原来建戒石亭的地方,是一座牌坊,上书四语。这又是一种变化。直到清末,在许多州县衙署中,甬道中间还有戒石亭。
甬道的东、西两旁,就是书吏办公的六房所在。方志中多称“吏廊”或“廊庑”。六房建筑是有穿廊的廊屋,在大堂前作东西相向排列。这样,由仪门、大堂和东西吏廊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时称“外衙”或“外署”。在这个区域,“大堂”是主体建置,又叫“正堂”或“正厅”。大堂的东西两旁,建有两所规制略小的独立建筑,用为首领官的办公之所和贮藏图籍文书等的库房,多为“东幕西库”的格局。“幕”是“幕厅”,是首领官的办公之所。明清两代,州县首领官具体官名叫“吏目”和“典史”。明代承元朝的称谓,仍称吏目、典史为“幕官”、“幕职”或“幕属”,所以称其办公之所为“幕厅”。清代沿明代的说法,仍称“幕厅”,但吏目、典史不再称幕官或幕职,而称之为“捕衙”。所谓“库”,一般是架阁库,即藏户口、土地册籍和文书档案之所。我们今天用的“仓库”一词,在明清时代是有分别的,“仓”是指储粮之所,“库”则是指贮放册籍、银钱、仪仗、军器、什物之所。库因贮存的东西不同而有分类,有架阁库、仪仗库、银库、军器结晶紫
库等。有的州县还有专门贮藏户口土地册籍的册库。这些库,大致上都设置在大堂的两旁或者稍后的地方,具体情况,各地有所不同。
在外衙,虽然以“大堂”为主体,但六房所在的“吏廊”,是日常办理公事的地方。用今天的话说,“六房”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明清两代,政务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类,所以职能部门的设置,也相应地分为“六部”和“六房”。地方衙门的书吏办公机构,统称“六房”,也有称房为“科”的。六房在吏廊的具体安排,一般是东面吏、户、礼三房,西面兵、刑、工三房。这种排列的次序与格局,与京师的“六部”格局相同。所有方志的记载,也无一例外。陶希圣记述他看到的情况是:“东科房排列着承发厅、吏科、礼科、刑科。西科房排列着总差房、户科、兵科、工科。”可能是一种变化,也或许有误。“刑房”一般设在西面的廊庑。他提到“承发厅”,明清时代一般称“承发科”或“承发房”,是收发案牍文书的房科,主要的职责是在“印官”与“六房”之间传递案牍文书。事实上,在政务繁剧的州县,明代已分化出更为细密的房科。如从刑房分出了“招房”,专门负责审讯人犯时记录口供;“户房”也分出“粮房”或“漕房”等,专门办理漕粮的收交。据万历《钱塘县志》记载,浙江杭州府钱塘县“分二十五房科”(《纪制・公署一》)。这大约是当时分工最为细密的县份。“六房”根据政务的繁简而分工,而各州县的政务繁简情况很不相同。大致说来,简僻的州县,有六房再加承发房即可办理公务,而在冲繁
州县,则需要作出进一步分工。乾隆《永清县志》记载,顺天府永清县有吏房、户田科、户租科、户仓房、库房、礼房、兵房、刑房和工房。其中户田科、户租科、户仓房、库房,都是由户房分化出来的。陶希圣在前揭书中说到有“总差房”,设在吏廊,但这不属于“六房”,它是差役(衙役)的机构。在清代,州县吏役统称“三班六房”,其中“三班”,即皂隶、快手、民壮,是在衙门内承命奔走的差役。在“三班”之外,还有“捕役”,也属于衙役。“三班”伺应差使,在衙门内也有一定之所,一般在仪门附近的地方。乾隆《余姚志》记载:“仪门之两翼为皂、快、壮三班之房,各三间。”(卷7,《衙署》)这些衙役也有组织,数人一组,负责的人称为“差头”,差头之上还有“总差”。他们承担差务的命令,来自印官,但直接相关者是六房的书吏。官签发,吏承行,而差奔走,是当时衙门行政的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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