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南昌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蜜蜂丰子恺
  第五条稻壳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测防工作,健全测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防震减灾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基本需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防震减灾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地震活动趋势,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趋势,制定年度地震监测和预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和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财税咨询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的撤销与迁移,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核电站、油田、蓄能电站、大型水库、大型煤矿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桥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戴力扬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地震监测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鼓励利用废弃或者闲置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地震监测台(站),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批准。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测防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测防队伍和经费渠道,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鉴别落实。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524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地震   防震   减灾   应当   监测   工作   建设   主管部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