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2.23
施行日期
2009.02.23
文号
鲁政办发[2009]12号
主题类别noetv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皇甫平事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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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要求,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白板说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
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三、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畅通听取公众意见的渠道,集中民智,广纳民意。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起草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迷途的女人
意见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工作
  起草部门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部门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要自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起草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和协调。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和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6件)
  (一)为了推动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省经贸委起草)。
  (二)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劳动保障厅起草)。
  (三)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省农业厅起草)。
  (四)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请审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五)为了加强港口建设与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港口条例草案(省交通厅起草)。
  (六)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请审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省法制办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2件)遗传学三大定律
  (一)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促进条例(省法制办、省发改委起草),山东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省信息产业厅起草),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地税局起草),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省经贸委起草)。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3件)。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老龄委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省残联起草),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委
起草)。
  (三)坚持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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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省经贸委起草),山东省森林公园条例(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省法制办、济宁市政府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山东海事局起草),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省地震局起草),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五)弘扬齐鲁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曲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法制办、济宁市政府起草)。
  (六)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4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省盐务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8件)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省劳动保障厅起草),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修订)(省审计厅起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局起草),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广播电视条例(省广播电视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修订)(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旅游条
例(修订)(省旅游局起草),山东省艺术品管理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省发改委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条例(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矿业权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房屋登记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海岸带规划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厅起草),山东省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管理条例(省信息产业厅起草),山东省农药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办法(省国资委起草),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局起草),山东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1: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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