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5.24
探术∙【字 号】文政办发〔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黎丹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XXX“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文山州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州、县(市)分别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文山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州气象局)对外发布;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市气象局)对外发布。
qq空间v8新版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局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第七条 州、县(市)民政、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卫生计生、食药监、安监、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十条 三级(黄)、四级(蓝)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应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人民政府通报。
  一级(红)、二级(橙)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向当地驻军和毗邻州(市)人民政府通报。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一级(红)、二级(橙)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文山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报请州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级(黄)预警和四级(蓝)预警由县(市)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通过州、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有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三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按照预警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飞行交响乐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
  第十六条 州、县(市)预警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欧锦赛2013  第十七条 州、县(市)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高效液相谱法
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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