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0]1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回转半径
2010.06.25
施行日期
2010.06.25
文号
苏府办[2010]188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救世军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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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兰兰过桥教案
(苏府办〔2010〕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苏州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五保供养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民生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供养对象
  城乡五保供养对象,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三、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居(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居(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街道(镇)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后,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个人财产生后的归属,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示无异议),由当地政府实施供养。
  (二)城乡一体。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同步推进,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本人自愿。五保供养资格的申请和供养形式的选择,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和选择。如果选择集中供养方式,需本人书面申请,并与供养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供养协议;如果选择分散供养,本人要与村(居)委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四、供养内容
  政府在“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提供全面供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生活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全额保障,
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保障。在福利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供养机构在确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给集中供养对象按月发放零花钱;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月拨付生活费。
  (二)医疗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居民医疗(新农合)保险,享受医疗救助政策。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分散供养对象由所在社区(村)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养老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地面沉降
  (三)就学方面。孤儿在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在享受义务制教育减免政策后的其他学习、住宿等开支,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确保其完成义务制教育学业。非义务制教育阶段,享受减免后的其它费用,通过当地政府及社会救助方式给予帮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五、申请条件及收入、财产处理
  (一)定期获取收入的对象。
  申请者个人有收入(如征土保养金、养老金、农保、房屋出租、遗属补助等)且能定期领
取,其月总收入不高于当地五保生活供养标准的,均有权利申请五保。生活上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实施差额补助,医疗等开支由当地政府按照供养政策规定给予解决。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收入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在签订供养协议时予以明确。
  (二)获一次性经济收入的对象。
  1.正在申请五保的对象。
  被拆迁、被征地时,选择补偿金及变理个人财产获得一次性收入的,原则上暂不接受其五保供养申请;通过离婚、赠与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而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导致本人无生活来源的,对其放弃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折算成家庭收入。补偿金、一次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未使用完前不接受其五保供养申请,其间,如果本人要求进养老机构供养,应按寄养规定执行,寄养中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其家庭收入用完后,再由本人申请办理五保供养审批手续及签订供养协议。
  2.已享受政府供养待遇的五保对象。
  (1)享受征地补偿的。当其个人原有土地被征用并获取补偿金的,停止其五保供养资格,
其生活、医疗等费用由个人支付,其补偿金未使用完前,政府不再向其本人和供养机构支付任何费用。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停止供养资格期间,集中供养对象愿意继续在供养机构生活的,其征地补偿金应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等费用,并通过协议明确。
  (2)享受拆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原则上用于购置住房。集中供养对象,原则上不进行住房置换。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纳入供养机构财务,主要用于其集中供养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支出,拆迁补偿金未用完前,政府不再向供养机构拨付该供养对象的任何费用,拆迁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分散供养对象,选择拆迁住房置换且没有获取现金补偿的,继续按原待遇享受供养;选择拆迁住房置换的同时又获取部分现金补偿的,中止政府供养,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完全选择补偿金的,拆迁补偿金应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如果拆迁补偿费不足购置当地住房保障最低标准面积的,应该纳入养老机构实施集中供养,其补偿金纳入养老机构财务,如果当地政府能够及时给予住房保障,仍可以继续选择分散供养;部分住房被拆迁并领取补助金的和购置住房后拆迁补偿金有剩余的,中止政府供养,补偿金用完后,再恢复由政府按规定实施供养;如果拆迁安置房和自购房部分出租的,出租收入计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五保供养资格。
  一次性经济收入的使用,原则上生活费按当地当时五保生活供养标准测算,医疗等其他支出按实际开支计算。非生活开支需提供开支证明材料。
  (三)集中供养对象的房产处理。伯努利方程
  申请集中供养的对象,原房产原则上仍由原所有权人拥有和管理,不得干预。如果供养对象要求出租,出租后的收入计为其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供养资格,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政策落实供养,其租金纳入其供养机构财务,在签订的供养协议中明确;如果其租金超过五保供养条件,租金由本人管理,按寄养规定收费;原住房如果借给亲戚、朋友等居住,应提供借居证明,以确定其未收取费用。
  六、五保供养的资格审批
  (一)有房产等资产并已明确了将来的继承人,原则上不予批准其五保供养资格,其供养由财产继承人负责。
  (二)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其原有住房被拆迁和土地被征用时,如本人要求退出供养,应该予以允许,但必须签订协议。所得补偿金未使用完前,不再接受其五保供养申请;
如果有第三方(如亲戚)获取其新的房产(或产权)和补偿金,供养人应由房产和补偿金的继承人负责供养,政府、被供养人、供养人三方应签订协议;如本人不愿退出集中供养的,补偿金应纳入养老机构财务,如果所得补偿金不愿纳入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应停止五保供养资格,按寄养规定收费。分散供养的,自己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其供养期间各类费用的开支,同时,不再享受政府给予五保供养对象的其它救助政策。
  (三)经审批予以批准后的五保供养对象,均发放供养证。取消供养资格的,应收缴其供养证。
  七、其它待遇
  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和物价上涨时对困难对象发放的各类慰问(补助)金,无论是集中还是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当地政府均应将他们纳入发放范围。集中供养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各类慰问(补助)金直接拨入养老机构账户,由养老机构统一使用,主要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和适度提高零花钱发放标准。分散供养的,直接发放到其个人账户。寄养对象和中止五保供养资格的对象,不享受政府给予困难对象实施的各类补助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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