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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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12.22
【字 号】鲁民[2008]86号
【施行日期】2008.12.22
凯恩斯大战哈耶克【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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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领导艺术论文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职业化意识
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通知
(鲁民〔2008〕86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积极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五保供养基础设施普遍改善,管理服务水平迅速提升。为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07〕43号)和《关于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考评认定的预备通知》(鲁民电〔2008〕73号),省厅与各市民政局联合,对各地申报的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一进行了考评验收。根据考评结果,经研究,决定命名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敬老院等662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全省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单附后)。
  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是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和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巩固敬老院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理念,提高供养服
务水平,真正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成五保对象的幸福家园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窗口。
  希望此次命名的全省一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要求,再接再厉,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水平,为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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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供养   服务   机构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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