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5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贵张清波邓青菁 
【审理法官】救护车打表计费高贵张清波邓青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李曼怡 
【当事人】菱形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李曼怡 
【当事人-个人】李曼怡 
强迫状态【当事人-公司】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子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子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代理律师】白子鹤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高处作业吊篮【原告】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李曼怡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镍网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李曼怡工资损失。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李曼怡单方退回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及其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共同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现场减员,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但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对此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查,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未及时向李曼怡出具解
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及时为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对李曼怡再就业造成的损失等情形、双方陈述以及已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李曼怡的工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云势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7:33 
【二审上诉人诉称】云势天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发送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但被上诉人单方予以了退回。上诉人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共同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现场减员,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也使得被上诉人不得已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保险费用,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要求上诉人对其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云势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58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子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怡。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势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曼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7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云势天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发送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但被上诉人单方予以了退回。上诉人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共同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现场减员,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也使得被上诉人不得已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保险费用,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要求上诉人对其进行赔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曼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原告诉称     李曼怡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9年7月2日起至今,因未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未做社保减员造成的工资损失18万元;2.支付2019年7月2日起至今,
因未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未做社保减员导致的过节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电脑补贴等损失9400元;3.支付2019年7月2日起至今,因未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未做社保减员导致的社会保险损失57240元;4.支付2019年7月2日起至今,因未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未做社保减员导致的公积金损失21600元(以上费用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为268240元,具体数额以云势天下公司实际出具离职证明时间、社保减员时间二者最晚时间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该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曼怡于2018年4月26日入职云势天下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岗位,双方签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李曼怡每月固定工资22000元,由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7000元构成,并根据项目发放提成,每月1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李曼怡于2018年7月28日因公负伤,工伤部位为左膝外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李曼怡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接受及休养,2019年3月13日返岗工作。2019年4月29日工伤鉴定结果为九级。
     云势天下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与李曼怡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云势天下公司明确其解除理由为李曼怡旷工及没有按公司要求汇报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就上述主张,云势天下公司提交李曼怡六月份考勤记录及2019年4月9日、4月17日、6月28日及7月1日。其中,4月9日显示公司告知为了让李曼怡更平稳的度过受伤恢复期,建议李曼怡在未来6个月内在家办公,避免出差或远程颠簸带来身体上的负担或二次受伤,同时对李曼怡的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调整,由高级销售经理一职调整为商务BD,并称本次调岗不会影响月薪。4月17日显示李曼怡回复称原则上不接受公司提出的调整岗位建议,并称为了尽量降低公司对李曼怡个人的担心与负担,李曼怡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出差或出行。庭审中,就考勤记录,李曼怡称其是销售人员,工作地点不固定,不可能每天在公司办公地点打卡,公司也没有要求必须在公司打卡,而且2019年4月29日公司发邮件通知李曼怡半年内在家办公。就上述,李曼怡认可真实性,称其每周都会汇报工作,2019年6月19日李曼怡以公司未足额支付社会保险产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2019年6月28日公司就发邮件要求李曼怡把所有的客户资料发给公司,属于无理要求,而且2019年7月1日公司就将李曼怡开除。庭审中,李曼怡提交截屏,显示其每周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0:25: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514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被上诉人   上诉人   云势   证明   劳动   证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