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适⽤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铁路和专⽤铁路、铁路专⽤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作的基本依据。承运⼈、托运⼈和收货⼈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车安全,充分利⽤货车载重⼒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中所产⽣各种⼒的作⽤,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作,配备专⼈负责,积极运⽤先进、成熟、经济、适⽤、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段,提⾼货物装载加
固和货车满载⼯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装载加固技术领导⼩组,建⽴⼯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案的审核、申报、实施⼯作,组织落实按⽅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作。
合资铁路、地⽅铁路和专⽤铁路、铁路专⽤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
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会同承运⼈,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不得使⽤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章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敞车、平车、长⼤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偏振分束器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货物车,⼀律不得使⽤。
第⼗条使⽤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锁铁卡紧。
涂打“关”的平车在运⾏时,端板应处于⽴起关闭状态。特
劲松六中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
第⼗⼀条装车后货物总重⼼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分之⼀,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于10t。
第⼗⼆条重车重⼼⾼度从钢轨⾯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限速运⾏时,由装车站以⽂电报铁路局请⽰,铁路局以电报批⽰,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货物的装载⾼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
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四条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五条平车、凹底平车、长⼤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重⾯长度⼩于所需两横垫⽊之间的最⼩距离时,伯牙绝弦教学实录
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然后在横垫⽊上加纵垫⽊,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上。
第⼗六条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于1.3m范围内(⼩于1.3m时加垫长度不⼩于1.3m的横垫⽊)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或条形草⽀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于1.3m、不⾜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于1.3m、不⾜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七条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7、附表8的规定。
第⼗⼋条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游车。
第⼗九条货车装载重量应使⽤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少应测定⼀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制定。
汇兑损益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第⼆⼗条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致。袋装货物袋(扎)⼝应朝向车内。
第⼆⼗⼀条装载货物时,应使⽤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常⽤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管理要求见附件5。
禁⽌使⽤菱苦⼟(菱镁砼)、⽔泥、砖、⽯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第⼆⼗⼆条常⽤加固⽅法有拉牵加固、挡⽊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般要求:
1.拉牵可采⽤⼋字形、倒⼋字形、交叉、⼜字形或反⼜字形等⽅式。
2.使⽤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3.使⽤钢丝绳加固时,应采⽤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4.使⽤挡⽊或钢挡加固时,其⾼度不宜过⼤,与车地板之间要有⾜够的联结强度。
5.掩挡的有效⾼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以防⽌掩挡⾃⾝不发⽣移动或倾覆。
6.使⽤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三条加固货物时,所⽤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般不短于100mm。
第⼆⼗四条对超出端侧墙(板)⾼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绳⽹或绳索串联⼀起捆绑牢固,也可⽤挡板(壁)、⽀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上封式绳⽹等进⾏加固。
第⼆⼗五条使⽤铁地板长⼤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在车辆上挖孔。
碰撞打靶实验
第⼆⼗六条专⽤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产⼚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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