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团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在集团管内铁路营业线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路外跨(穿)越铁路营业线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后方准开工,没有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准在集团管内营业线上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铺设临时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房地处,安监室等相关业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本专业相关资料按《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审核,工务处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要针对营业线施工的内容及影响范围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安全监督员培训制度及安全监督日报制度。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问题危及行车安全时要责令其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立即汇报。安全监督员应建立日安全监督记录,并每天向本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
中央党校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为规范管理,集团管内营业线所有工程项目(基建、更改、路外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的修建工程项目)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按照专业分工,依据《广铁(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由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房地处,安监室、公安消防等相关专业部门审查会签后,归口由集团公司工务处统一颁发。
  1. 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管路等工程(包括路内的平改立工程及路外的过轨项目)的申请、设计、施工均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2. 跨(穿)越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总工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初步方案。集团公司复文同意跨(穿)越后,方可开展设计,工程的设计应选择具备资质并具有跨(穿)越铁路工程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
  跨越铁路修建电力线路,由地方电力部门向集团公司总工室申请,并领取审批用表格,地方电力部门到相关工务、供电、电务段签认意见后,到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处签署审查意见,最后经总工室批准同意。电力线路跨越批准后,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工务、机务、电务处提交跨越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与相关工务、供电、电务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按程序提报计划后方可施工。岐山县中医医院
  3. 跨(穿)越工程的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工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含承诺书)、通过铁路工程调查表、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文件,由工务处审查并批复。
  4. 跨(穿)越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备资质并具有跨(穿)越铁路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由集团公司工务处按有关规定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灯桥、电务设备更新改造,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提报有关资料,业务处审批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再送工务处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5. 跨(穿)越及临近既有铁路修建的工程如属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管道,应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单位在提交资料给集团公司工务处前,应先征得铁路消防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穿越铁路项目涉及到接触网的工程,应先征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6. 以下工程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按照铁路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批:
①所有过轨的管线及护管;②临近既有铁路修建的工程;③在既有桥涵内、隧道顶上通过的工程;④临近及通过非路产专用线修建的工程;⑤限期拆除的临时性设施;⑥跨越或临近既有铁路架设电力线及通信线;⑦施工用的临时道口。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应在完成工程招标,中标单位与营业线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按标段划分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独立招标的项目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审查。
  1.《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温州第九中学
  2. 占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本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经审核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7.邻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修建穿越铁路线的建筑物和各种管线设施的批准手续;
  8.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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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防护员)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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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施工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存于施工现场,随时提交查验。
  第十条  《营业线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申报表所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书面向原批准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更换。
  第十一条  凡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设计、施工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将责令停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属路外建设的工程由路外建设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集团公司制定的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实行。集团公司前发《关于发布〈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许可
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建发〔2006〕31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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