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4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铁五院,中铁上海院,鉴定、审计、工管中心,运输局、部内政法、财务、建设、财务司,监察局。
现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并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加快推进铁路前期工作。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什么是附着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依法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过程开展和上报审批三个阶段。
拜新同(一) 世界田径锦标赛前期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年度勘察设计计划中的用地预审工作计划,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2.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初测后,及时提供建设单位项目用地宽度图。
(二)过程开展阶段: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论证报告,向地方国土部门提交用地预审请示报告和申请表。
2.地方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规划选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补偿安置、举行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等工作。
3.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
(三)上报审批阶段: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
1.组卷上报省(市)国土厅,取得省厅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预审,安排部级专家论证,下达整改报告,最终批复用地预审。
第五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制定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计划,纳入铁路年度勘察设计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并对用地预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是用地预审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各级国土部门沟通和协调,按铁道部下达计划完成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
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合资铁路项目在合资公司及筹备组成立前,由相关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联系沟通,确保用地预审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要立即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对一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部计划安排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
对需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可在线路方案基本稳定后,建设单位提前开展用地预审前期准备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与省、市国土厅初审批复一并组卷上报。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土部门规定及要求,提报申请报告、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其中要重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于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还需完成用地预审论证报告,对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等进行论述。
建设单位应采取“专人负责、现场配合”的方式,规范并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各关键环节工作。对省厅批复初审意见、省及国土部专家论证和国土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沟通与整改工作。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调查,综合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科学确定项目选址,认真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土地利用篇章。要按照《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于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用地选址、项目用地规模等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线路多方案比选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项目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
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测和用地宽度图后,应将图件(含带坐标的电子版图)按国土部门要求完成坐标体系转换后,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确保在开放可研设计同期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第十条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规模较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帮助开展用地预审相关工作,组织咨询单位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相关图件制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编制专题咨询报告、协助配合国土部门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
开展用地预审咨询后,建设单位依然是用地预审申报工作责任主体,不得“以委托代替管理”。
第十一条 用地预审咨询原则上应按建设项目委托一家符合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咨询,对于跨省区项目确需委托一家以上单位承担咨询工作时,需明确牵头咨询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总体组卷工作。
第十二条 用地预审咨询属于工程项目咨询类服务,其招投标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关于迁改工程 工程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80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于项目用地预审基本情况、进度计划、工作状态、存在问题等信息于每季度末上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和前期协调办公室(填报表格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为便于推进相关程序流转及专家评审,设计单位配合咨询单位完成论证报告,同期完成论证报告简本(简本目录附后),与其他材料一并组卷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功率谱密度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有关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文电,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周荣鑫
附件:
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材料简本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正线长度,联络线长度。
2.主要技术标准:(客运专线、客货共线200km/h、客货共线160km/h等)。
3.地形条件(分平原、丘陵、山区),工程起止点。
4.工程数量:区间线路、区间路基、桥梁、隧道长度以及所占比例;区段站、中间站有货场、中间站无货场,站后设施数量,段、所、工区数量;房屋拆迁数量等。
5.路基占地宽度:典型路基断面图,排水沟形式和宽度,路基外征地宽度,路基填土高度和路堑挖土深度(针对地形一般情况,个别特殊情况可作说明),大桥占地宽度等。
二、建设用地数量
1.拟用地总规模(永久用地),总体用地指标(总体用地数量/线路长度);
2.土地类别,耕地和基本农田数及所占比例;
3.分项用地(注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
路基用地、路基单位用地(公顷/公里);桥梁用地(特大桥、大桥),桥梁单位用地(公顷/公里);隧道用地,车站用地,段、所、工区用地。
三、项目建设用地合理性分析论证
1.线路方案比选,用地数量(列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从节约用地角度阐述方案比选)。
2.枢纽、站型布局比选用地数量(列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从必要性角度阐述)。
3.项目总体和路基、桥梁、车站和沿线设施用地,对照铁路用地指标(建标〔2008〕232号)比较,对于场站用地应细化功能分区。(注意不要简单对比,要分析项目的工程量与用地指标的工程量对照,分析比较结果)
4.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的措施。(包含原则以及项目实施具体措施及节地数量)
5.下一步初步设计中如何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减少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
四、土地保护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及其论证意见,并对其实施影响的分析。
2.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数量,质量(土壤类别、生产能力、耕地等级)对比,具体落实
到图斑、地块。
3.耕地占补方案,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列入项目估算投资数,数量、质量对比分析,占补平衡实施效果。
五、有关部门批准批复的文件
列表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名称,时间,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