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附件荣昌地震7
铁道部文件
 
建设200946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9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10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10燃煤发电厂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象征手法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现代汉语语音学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陈家案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长春304案件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
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3.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材料价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三、规范合同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铁道部下发的补充文本,根据铁道部确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以及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价差或材料价差调整内容,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四、验工计价
20092季度起,根据《关于2009年一季度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2009]53号),在1季度验工计价控制幅度的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应依据上季度铁道
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及变化幅度,和本季度各月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本季度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具体项目本季度验工计价额度并按合同及调整内容约定控制工程款支付。铁道部每半年调整材料价差后,各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公布的价差调整内容调整验工计价。
五、调整要求
建设项目材料差价调整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本通知精神,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铁道部鉴定中心按程序对材料价差引起修正设计概算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履行决策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差价结算。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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