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附件3 腐蚀试验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华德学院>总酚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自然资源部          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自然资源部          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星标邮件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区)依据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规范梳理、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支撑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
对地方整合成果按照本规范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形成满足国家库汇交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4 途语导航总体要求
以地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国家级(省级)信息平台与地方数据保持同步更新和上下一致。各县(区)应将本地存量整合数据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的登记数据统一建库,形成城乡一体、前后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全部数据(包括历史和现势数据)按要求导出,形成汇交数据包,完成向国家汇交,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应用。
部信息中心按照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修改完善质检软件。各县(区)整合汇交数据通过质检软件检查后汇交到部。各县(区)要本着“能整尽整,能交尽交”的原则进行数据整合与汇交,不能为了通过数据质量检查不按程序修改数据或剔除一些存在问题的数据,人为造成上下数据不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23: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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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数据   登记   汇交   整合   规范   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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