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细化责任,理顺关系,根据国家法律和企业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XX货款责任追究及其责任种类
(一)XX货款责任追究是指在XX等商品销售活动中有关人员应对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负有永久责任,直到该款项全部清收或核销。原业务人员(含直接经手应收账款的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后,仍继续对该应收账款负有永久追溯责任,必要时安排其暂离现岗位回原岗位配合清收。 (二)根据不同情况,XX货款责任追究可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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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赔偿责任
2.部分赔偿责任
3.领导(限定为合同主体单位的所有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右旋氨基物 责任认定及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均界定为个人行为,由此所形成的坏账,均由直接责任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1.销售业务以业务人员个人名字挂账的;
2.无法向挂账单位主张权利的;
3.业务人员擅自赊销的;
4.对销售货款回收做出承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界定为工作过失或主观故意,由此直接导致坏账形成,均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坑槽修补
1.责任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导致诉讼时效过期,无法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的;
2.因责任人原因原始凭证遗失,又未及时补充证据,导致债务无法追偿的;
3.因内外勾结损害公司或债务人利益,导致债务人以此不认可或拒付的;
4.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
5.其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恶化,最终形成坏账
的。
(三)工作中存在轻微过失,出现坏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1.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货款结算条款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经诉讼等法律手段仍无法回收的;
2.合同履行中未及时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恶化、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资信状况的改变导致的应收账款,经诉讼等法律手段仍无法回收的;
3.其他应该认定为轻微过失的行为。
坏账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按25%赔偿;
1001~10000元,按20%赔偿;
10001~30000元,按15%赔偿;
30001~100000元,按10%赔偿;
100000元以上,按5%赔偿。
字节赔偿按累进制分步计算。
(四)各子分公司分管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业务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后,该子分公司应及时组织办好有关交接手续,明确新的责任人,新的责任人在三个月内未向上级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责任转移。提出书面异议的,经主管领导审核确定责任归属。
(五)各子分公司分管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未直接经手应收账款)工作变动后,领导责任由新任领导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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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管理不善,工作程序不严密,形成坏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据情节轻重扣除1000-5000元绩效工资。
(七)因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坏账
的,参照本规程第三条的第(三)款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条 分组网已发生的XX应收账款及公司其它商品销售的应收账款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