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8月版)[修改版]

第一篇: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8月版)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8月版)
(新乡外汇局)
外汇局实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名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
1、2项材料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名录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
1、名录变更申请书(无固定格式,说明变更事项即可);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企业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名录注销
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A类企业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企业填写申报单证,进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注意事项: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二、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A类企业以下业务应当在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
4、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uy444(二)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2、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入凭证;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和收入申报单证;
3、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4、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报关单。
三、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报告
对于30天(指收/付汇日期与预计出/进口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①新增报告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②修改或删除报告
在收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发现已报告信息不准确的,企业可通过【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收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不含)后发现已报告信息不准确的,企业可通过【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调整操作。或者携带情况说明(说明调整的原因、需要调整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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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90天(指出/进口日期与预计收/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同预收货款报告。
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于以90天(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报告金额等信息。茅广军
具体操作:
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报关单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预计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修改及删除操作同预收货款。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或【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或付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或收款日期、付款或收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修改删除操作同预收货款。
4、出口收入存放业务报告
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分交易
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他)、分账号(币种)如实报告上月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当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出口收入存放业务一个月报告一次。
具体操作:
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报告】→【账户收支报告】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对于已报告的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二)、主动性报告
路用材料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以及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
原因);
②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原报告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
①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霍尔式角度传感器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差额对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对于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多出口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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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根据差额报告的类型选择相应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具体操作: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三)、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或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可将该企业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现行系统中同一笔数据只能用于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中的一种。
4、对于已进行过报告的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四、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
企业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16: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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