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0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一、名录登记
问题 1: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
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
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非名
长白山日报电子版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
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18 万美元且不足等
值 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
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
对。
问题 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
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
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小微
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
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
两种渠道办理。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
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 20 万美元的非
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
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 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 20 万美元
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
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
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
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
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规定外,小微跨境电商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
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
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二是外汇局
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
或涉嫌违规的,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
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问题 4: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
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
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
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
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问题 5: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
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答: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
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
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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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
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二是
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
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
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
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
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
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
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
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
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
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问题 6: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
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
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
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问题 7: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
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
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
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
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
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
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
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指引》
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
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
银行。
问题 8: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
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
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南传术数
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
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
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
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
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
告。
问题 9:请明确银行对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报告的具
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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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行自办理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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