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7.09
【字 号】青自然资规〔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强制循环泵【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
正文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QHFS12-2020-0003
青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汲取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持续规范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落实本地区补充耕地任务。同时应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补充耕地方式
  坚持以“县域内平衡为主、市(州)域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省级统筹”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的方式可采取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国家重点项目可采取省域内统一缴费,统筹补充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电线印字机  (三)补充耕地来源
  在严格生态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天然牧草地、河湖、湿地等地类上进行开发活动;加强国家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保护。
  各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应立足本地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实施的土地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提质改造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含已纳入跨省域增减挂项目的新增耕地)、易地扶贫搬迁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部分等,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范畴,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耕地数量和产能指标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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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动中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针对其他行业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动加强沟通协作,按照上图入库要求,明确项目建设范围、资金投入、新增和改造耕地面积及质量等,做好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拓宽补充耕地指
标来源渠道。
  二、土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尤其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按照“生态保护优先、以水定地”的原则,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执行,超规模审批、未经咨询论证实施、破坏环境开垦、毁坏森林或草原开垦、侵占江河滩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上图入库,并按原地类恢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限
  开垦未利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进行。一次性开发未利用地,建设规模750亩及以下的,经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规模750亩以上1500亩以下(含1500亩)的,经市(州)级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规模1500亩以上的,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gis技术  (二)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立项前各项准备工作。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整治,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开发的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成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安排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整治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论证,并出具技术可行性结论意见,并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批复意见。
  2.项目咨询论证所需提交的资料。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最新土地调查数据为准)、现状影像图、规划图。
  ?项目开展前取得的有审批权限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以及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手续。
  ?项目区是否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及文物保护地的市(州)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④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增耕地后期移交及管护协议、种植粮食作物承诺书。罗家伦
  ⑥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依据论证结果方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
  (三)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立项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报告,经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安排整治中心咨询论证并出具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完善项目设计方案,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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