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磐石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三相全波整流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6.10.21 |
施行日期 | 2016.10.21 |
文号 | 磐政发〔2016〕11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价格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云芝糖肽 | 祖爱民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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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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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磐石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新时代的起点
磐政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精神,我市更新后的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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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课程标准 基准地价是指在磐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15年10月8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最高年期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即在国有土地上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开发而未进行宗地内拆迁平整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磐石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0年公布实施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综合定级方法确定的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磐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包括磐石市市区,磐石、明城开发区和建制镇(乡)建城区。
四、土地级(等)别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市城区分为四个级别,烟筒山镇、明城镇和红旗岭镇分为三个等别,其它乡镇一个等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和乡(镇)等别图为准。
商服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市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维持原商服、住宅、工业三种基本用途不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娱乐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等;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包括为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等。凡是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价格。车库用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主体建筑
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价格。
六、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