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园区和产业的重要政策大汇总汇总

国务院关于园区和产业的重要政策大汇总
一、国家出台的园区发展政策!
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也是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引导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园区迈入创新驱动、自主增长的发展轨道,提升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表1:国家颁布实施的主要园区相关政策
时间
政策
相关内容
20060818
《支持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
为基地园区的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家项目配套提供支持。基地和园区设立专项资金,其中,基地专项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年,园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年。
200711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产业集发展的若干意见》
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等),促进特产业集聚发展。
选择若干产业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建立产业集聚区内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网络,发展生态型工业和生态型工业园区。
2009031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
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
20111205
《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在资金、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外商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0111230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
加强对工业园区发展的规划引导,提升基础设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各类产业集聚区规范有序发展。
2012032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研究完善促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综合配套政策措施。
与园区开发建设密切相关的是工业地产,即工业类土地使用性质的所有毛地、熟地,以及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有别于住宅、商业和综合类用地以外的第四种性质用地。工业类土地上的可建建筑物用途有较大的范围,其中包括工业制造厂房、物流仓库及工业研发楼宇等。在我国,工业房地产的土地批租年限为50年。
从国家政策来看,自2003年工业地产的概念诞生以来,国家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工业地产的发展,使得工业地产的格局不断在发生着变化。2009年至今,国家的一系列新政意在坚决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调控的锋芒直指商品住宅市场,而且已成为今后长期调控的主旋律。商品住宅市场的调控必然导致一部分的投资资源转向其他地产领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业地产领域。
表2:国家对工业地产的主要相关政策
大河茶馆
时间
政策
相关内容
20030218
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0221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
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07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07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20031103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是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严格落实7月30号发出的通知要求,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
高压油管20041021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503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60428
国务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主要内容为:
一是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是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
三是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逾期不能竣工的,要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四是约定了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20060725
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违法用地屡禁不止,国务院决定提高征地成本。
1、调整利益机制。提高征地成本,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2、完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20060801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
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20060806
国土资源部推出土地使用五大价格与税收措施
五大措施:一是提高征地成本。二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四是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五是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200608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20061018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草案)基本修订完成
初步规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各提高1倍。至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将采取在财政部系统(即国库)中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账”的方式,按照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作为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出让金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并且,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必须用于农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此前的做法,是要求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15%作此用途。
2006112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通知强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20061227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总共为15个等级,不同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不同,最高等别(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别(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同时还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20070409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原批准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变相搞工业房地产开发。
2008.1.3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平稳过程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0090816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20100709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防止串标,完善商业规则,解决工业用地出让的公平问题,针对评估出来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修改“招拍挂”制度。
二、国家出台的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等。从我国实际采取的产业政策来看,主要可分为行业准入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产业培育政策等三大类。
1、行业准入类政策机械加工工艺论文
行业准入管理是我国近年来产业政策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十一五”以来,针对一些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准入条件,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准入管理政策的重点主要有两类。一是针对焦化、电石、铁合金等部分“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从产业技术、产品质量、生产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制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并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抑制盲目低水平扩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先后发布了焦化、电石、铁合金等15个行业的准入条件,限制没有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进入,要求现有企业必须按照准入条件进行改造升级。二是针对关系人们生命安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进行强制性准入管理。近年来,先后发布了专用车、商用车、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农用车等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规定。乘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相关准入规定也在制定之中。要求生产企业除具备一定规模和必要生产能力条件外,还要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
实施几年来,行业准入管理取得了很大成效,有效抑制了“两高一资”行业的低水平投资和盲目扩张,大幅提升了重点行业大型、高效装备比重,切实提高了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有力推动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表3:国家颁布实施的主要行业准入类政策
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时间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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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5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
20081204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对有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20090930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严格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产业的市场准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
201106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对全行业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进行了划分规定。在限制类条目设置上加强了对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的限制,从产品规格、参数和生产装置规模等方面分别对限制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标准。
2006-2012
国家相关产业准入条件
规定了焦化、电石、铁合金、印染、粘胶纤维、纯碱、水泥、日用玻璃等多个行业的准入条件。
2、淘汰落后产能类政策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国家针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先后出台一系列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期以来,中国落后产能大量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企业实际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落后产能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促使落后产能自行退出市场,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激励和保障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此外,在关闭低效小企业方面,国家的政策取向是关闭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小企业,全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延伸关闭小企业的内涵,扩大补助资金的规模和支持范围。未来补助资金不仅要支持企业“关死”,而且要支持企业“重生”,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转产搬迁、异地改造升级、产业转移等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各方面。
表4:国家颁布实施的主要淘汰落后产能类政策
时间
政策
相关内容
19960803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令取缔关停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经贸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五小”企业。
20090930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中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步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被列入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限制行业。
20111230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钢铁、焦炭、铁合金、有金属、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主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做出了规定。
3、产业培育类政策
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全球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我国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创新和产业转移孕育期的特点,努力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面临着技术和市场双重不成熟的困境。从技术成果开发到实现产业化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而市场培育则是跨越“鸿沟”的重要桥梁。
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国家的政策走向包括:一是加快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以来,在部分核心技术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重点加强产业政策同财税、投融资、政府采购等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保障。重点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消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障碍。
表5:国家颁布实施的主要产业培育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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