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_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 土地等别划分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asp 2.0
≥440
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
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8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9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0
≥2070
≥1660
≥1210
≥830
≥690
≥625
≥440
31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32
≥3105
阳光路上情满怀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3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4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5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6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7
≥3885
≥3105
rose病毒≥2260
≥1555
≥1295
≥1175
≥440
39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0
≥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
41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2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43
≥1555
≥1245
≥900
人民的艺术
≥625
≥520
≥470
≥44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52se52se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库克曲线≥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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