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地利⽤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作⽅案
⼟地规划调整完善⼯作⽅案
嵌入式之家
⼀、规划调整完善⼯作的主要任务
(⼀)合理调整规划⽬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地利⽤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次⼟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地利⽤总体规划⽬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调整。对⽭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推进实施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统筹,通过建⽴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地再开发利⽤、闲置⼟地开发利⽤、批⽽未供⼟地利⽤、盘活存量⽤地等节约集约⽤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法促进全省⼟地节约集约利⽤。
(⼆)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次全国⼟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
⽥红线”和“⽣态保护红线”,进⼀步落实建设⽤地空间管制和⽤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引导形成合理的国⼟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建设、⾼标准基本农⽥建设、粮⾷⽣产功能区建设、农⽥⽔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其中将集中连⽚、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结构和布局。
⽣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建设区基础上,将⾃然保护区核⼼区、风景名胜核⼼区、⽔源地⼀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动植物⾃然栖息地等,划⼊⽣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地利⽤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和⽣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线型基础设施和⾃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地整治规划相衔
接,对中⼼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在规划调整完善审批过程中,应先⾏完成规划数据库的审查和验收,并以规划数据库为⼿段,认真核查规划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致。
⼆、具体⼯作程序
(⼀)规划调整完善前期⼯作
1、⼟地利⽤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与基数转换
在已经形成的⼟地利⽤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以⼆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数据,遵循统⼀的标准、时点、底图、⽤地分类和成果要求,保持规划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现势性。注意规划基数转换的衔接。
2、前期专题研究
规划调整完善前可以按要求开展五⼤专题研究,为规划调整完善⼯作的顺利开展做基础准备,五⼤专题研究的总体要求为:
专题⼀:⼟地利⽤战略研究。根据县域⼈⼝、产业、节约集约、资源、⽣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机遇,明确⼟地利⽤发展⽅向,科学预测各类建设⽤地需求,明确发展规模,提出发展⽬标。
专题⼆:耕地和基本农⽥保护。摸清当地耕地现状及后备资源情况,查清基本农⽥数量、质量、地类构成,查清耕地污染、灾毁情况,查清标准农⽥、⾼标准基本农⽥建设情况,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范区的具体标准、规范、规模。
专题三:⽣态保护。查清⾃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态公益林、饮⽤⽔源保护区、历史⽂化资源保护区分布、控制保护范围和各部门建设要求,提出本县(市、区)⽣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依据、标准和规模。
专题四:节约集约⽤地。查清城镇低效⽤地、闲置⼟地、地下空间与批⽽未供⼟地的分布、规模、类型、范围,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体现由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的转变。
专题五: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按照优化开发空间、节约集约⽤地和多规融合的要求,探索城市、城镇、中⼼村等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法。
(⼆)按下达任务调整耕地和基本农⽥保护⽬标,坚持应保尽保。
1、根据⼆调成果、2014年耕地实有量、⽣态退耕、⽤于占补平衡且已经变更并备案的耕地量等因素,进⾏耕地量的统计核查,确定保护⾯积。不仅要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基本稳定,在质量上也要落实实有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
2、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基本农⽥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联合相关部门进⾏实地核查,将应当划⼊⽽未划⼊的优质耕地划⼊基本农⽥,实⾏永久保护。
基本农⽥调整原则与思路:
基本农⽥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与耕地保有量⽬标调整做好协调。以现状基本农⽥为基础,对于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于原安排的,将新增耕地中质量等级较⾼的耕地划⼊基本农⽥,相应增加基本农⽥⾯积;对于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低于原安排的,除纳⼊国家安排⽣态退耕范围和实施国家相关规划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均应予以保护。
(三)建设⽤地规模与布局调整
在建设⽤地规模不增加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经济社会发展⽔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
调整安排建设⽤地规模、布局和时序,优化⽐例结构,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必要⽤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均衡发展。
(四)永久基本农⽥保护红线划定
永久基本农⽥划定⼯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资源遥感监测“⼀张图”,依据现⾏⼟地利⽤总体规划,充分运⽤第⼆次全国⼟地调查及最新的⼟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作的基础上,切实执⾏关于永久基本农⽥划定的⼯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下列⼟地应当划⼊基本农⽥保护红线范围:
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产基地。
2、有良好的⽔利与⽔⼟保持的耕地,设施农⽤地,正在改造或已列⼊改造规划的中、低产⽥,农业科研、教学试验⽥,集中连⽚程度较⾼的耕地。
3、为基本农⽥和⽣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利、农⽥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之间的零星⼟地。
4、已建成的标准农⽥、⾼标准基本农⽥,⼟地整治形成的成⽚优质耕地。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的质量等别和地⼒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的质量等别和地⼒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的新建成的⾼标准农⽥;
4.《基本农⽥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但尚未划⼊的耕地。
(三)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级⼈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法治理的耕地,经⾃然灾害和⽣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地、未利⽤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
(五)保护优先,划定⽣态保护红线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确保区域⽣态安全底线为基础,通过开展⽣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的⽣态保护空间,确定⽣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在现有规划的禁⽌建设区基础上,将⾃然保护区核⼼区、风景名胜核⼼区、⽔源地⼀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动植物⾃然栖息地等划⼊⽣态保护
红线。
(六)关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新享乐主义论坛以现⾏⼟地利⽤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和建设⽤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红线和⽣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线型基础设施和⾃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对于城市⼈⼝超过500万的城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适当微调;城市⼈⼝500万以下的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七)⼟地⽤途分区
1.⼟地⽤途分区类型划分为基本农⽥保护区、⼀般农地区、林业⽤地区、城镇村建设⽤地区、独⽴⼯矿区、风景旅游⽤地区、⽣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然与⽂化遗产保护区。
2.明确调整后的各类⼟地⽤途分区的⾯积与布局。
3.明确调整后的各类⼟地⽤途分区管制规则。
科林麦克雷拉力赛04(⼋)建设⽤地空间管制
根据“三线”划定与⼟地⽤途分区成果,调整完善建设⽤地的空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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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合理调整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三界”与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建设区“四区”。
2.调整完善“四区”的管制规则。
3.对⽐分析调整前后建设⽤地空间管制区的⾯积和范围。
(九)数据库更新完善
与规划修编不同,调整完善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市、县和乡级规划重点是落实,既要确定耕地和基本农⽥数量和布局、确保质量,也要明确建设⽤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并落地上图,保证图、数与实地相⼀致。规划数据库更新,重点更新规划⽤途层和建设⽤地空间管制层。
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指导性⽂件(包括国⼟资源部、某某国⼟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件)
1、《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案》
3、《国⼟资源部关于严格⼟地利⽤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资发〔2012〕2号)
4、《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利⽤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作⽅案>的通知》(国⼟
资厅函[2014]1237号)
5、《⼟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6、国⼟、住建两部近期将推出《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办法》(试⾏)
7、国⼟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步做好永久基本农⽥划定⼯作的通知》国⼟
资发【2014】128号
三、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地利⽤现状分类、⼟地利⽤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1、第⼆次全国⼟地调查、⼟地利⽤分类
2、⼟地利⽤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3、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耕地地⼒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cba裁判漏判四、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1、《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雷公藤多苷3、《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规划调整完善所需准备资料:
1.⼟地利⽤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地利⽤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的⼟地利⽤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标准基本农⽥建设的各级⼟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验收资料。
2.⼟地利⽤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次⼟地调查结果、最新⼟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地利⽤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本说明等成果。
6.已有永久基本农⽥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字等资料。
7.国⼟资源遥感监测“⼀张图”
8.⼟地整治规划。
9.要与住建、交通、环保、⽔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充分衔接,与⽣态退耕、城镇化、交通、能源、⽔利等规划充分对接。按照“多规合⼀”的要求,充分考虑⼟地整治规划、矿产开发总体规划以及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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