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07
整形归来2【字 号】青政办〔2015〕182号
【施行日期】2015.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内密探灵灵狗电影【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青海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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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有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实现全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目标。
冷气机组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领导小组。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骤、分阶段开展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三、工作内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依据2014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已逐级备案的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按照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质量等别达到本县(市、区、行委)平均水平以上和地力等级达到中等以上的现有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工作范围
  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重点是“两个优先”,即:市(州)、县(市、区、行委)所在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现有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
zo0sko0icom性田。城镇周边是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界限为准(含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是指全省实施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省水利厅和省农牧厅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地力等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项目。
  五、工作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依据为:
  1.《土地管理法》采集重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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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基本农田   划定   工作   耕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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