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7.05.15
【字 号】
6的乘法口诀教学设计【施行日期】200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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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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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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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 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
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用地。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
  (1)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2)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以下简称八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3)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第八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1)经国务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实施方案;
  (2)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含乡镇,下同)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
  (3)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4)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第三章 审查报批程序
  第九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说明”,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表”,组织城市用地方案材料并报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3、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省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八城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4、国务院批复八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八城市上报城市用地实施方案。
  第十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含八城市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4、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6、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三中全会报告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声呐
  4、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5、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6、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者报国务院审批;
  7、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
  8、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报件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
  3、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加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并标注用地位置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6、当地出台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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