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cs太平洋公布日期 | 2015.03.26 |
施行日期 | 2015.03.26 |
文号 | 晋政发〔2015〕11号 |
陈宝琛 主题类别 | 经济运行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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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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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5〕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全省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突出。面对工业经济运行严峻复杂的形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认真落实国家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主动作为,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出以下措施:
1.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其中:取消29项,下放14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见附件1)
(牵头单位:省编办)
2.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3.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亚硝酸盐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委政法委、省物价局、铁路部门)
4.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物价局)
5.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6.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7.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8.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9.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对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12%;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对持有《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1 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2.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3.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
(牵头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14.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新邵县人事局 15.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6.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17.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牵头单位:省国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8.省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金收益。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9.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省投资解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1.实行工业用水限价。引黄工程直供太原地区工业引黄原水价格不得超过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2.5元/立方米。(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18cr2ni4wa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引黄局)
赣榆县实验中学
22.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
23.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降低忻州、吕梁、临汾、运城、晋城和省直6个地区和系统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
27.取消企业每年25万亩矿区绿化任务。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28.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见附件2)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山西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