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20.09.12
【字 号】塔行发〔2021〕75号
【施行日期】2020.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碳酸
【时效性】现行有效
snake模型∙【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印发塔城地区
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塔行发〔202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2日
 
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
  为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步伐,推动试验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试验区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深化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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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尧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五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9000元。
  第六条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第二章 金融政策
  第七条 大力实施“银税互动”,税务部门向商业银行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为A级、B级、M级信用级别,作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依据,提高实体经济融资能力。
  第八条 对小微企业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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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
  第十条 对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通道政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二是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
不低于200人,或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捐款现金2000万元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章 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三条 2022年底前,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采用低压接入,供电公司承担电表前电力设施投资。
  第十四条 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且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低于50%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一)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岗前培训,给予每人1800元的一次性补贴。2020年1月1日起,对接受四地州务工人员的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三)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出疆运费补贴。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坯布、织XXX印染布,针织本、染坯布),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5:25: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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