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 号】国土资发[2011]16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湖北日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横琴规划展示厅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
  (一) 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 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适当增加
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 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四)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在遵循国家统一确定各等别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适当调整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利用沙地、裸地、石砾地等未利用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
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的非建设用地部分,可由用地单位提出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与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五) 支持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鼓励内蒙古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重点在规划计划、土地审批、征地制度、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探索改革,共同促进经济带和试验区建设。经济带和试验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持统筹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保障措施,引导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支持内蒙古完善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保护耕地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调动众特别是农牧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按因素法分配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给予倾斜。
  (七)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鼓励内蒙古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内蒙古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加大高标准旱涝保收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内蒙古列入国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项目,适当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八) 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鼓励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撤乡并镇、围封转移、生态移民等的废弃居民点盘活利用;支持内蒙古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将历史废弃工矿地中有合法来源的矿业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挂钩,严格监管实施,确保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到位并有效利用;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能在3到5年内复垦的,可选择部分试点,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落实复垦责任。
  (九) 支持做优做强工业园区。支持内蒙古充分发挥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主动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按照集中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支持现有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园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区调位;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吸引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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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ar  (十) 严格执行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广基础设施节地措施,健全和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控制标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土地利用情况跟踪制度和建设用地综合评价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加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
  (十一) 落实地质矿新机制。为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紧密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纳入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中央与自治区基础地质工作相互衔接、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互促进、地质勘查力量和资金协调配合的地质矿新机制,加快实现内蒙古地质矿实现新突破,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源保障。
  (十二) 支持内蒙古开展重点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加强大兴安岭、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和内蒙古重点发展地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统筹部署,不断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对内蒙古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支持内蒙古完成空白区1∶25万区域基础地质调查,优先部署重点成矿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及区域重力测量,全面提
高内蒙古地质矿产工作程度。支持内蒙古在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河套平原开展战略性地下水勘查,在黄河上游(内蒙古段)经济较发达区域和白云鄂博稀土矿、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重要矿区开展环境地质调查。积极推动全区地热资源勘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下热水调查研究与规划部署。
  (十三) 支持内蒙古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加大具有资源潜力的缺煤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加强优质及紧缺煤种(炼焦用煤等)煤炭资源普查,优先开展煤质好、埋藏浅、近期可开发利用区域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区煤炭资源家底。支持内蒙古编制实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指导矿业权设置。对于列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的煤炭开发项目,优先配置资源,加快审批进度,办理煤炭探矿权。同时,支持内蒙古在大兴安岭、北山等整装勘查区,开展铀、铁、铜、铅、锌、金等多金属矿产整装勘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内蒙古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的勘查工作。
  (十四) 加强与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支持内蒙古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建立内蒙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
项资金。加大对内蒙古“走出去”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指导和服务,在政策、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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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推进优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蒙古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开展煤炭、稀土、铁矿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盘活和增加一批资源储量,显著增加资源供给能力,将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原材料生产基地,促进地方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十六) 加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支持力度。加大对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包头市石拐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等资源枯竭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支持内蒙古申报中央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支持内蒙古加快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对危害较大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地质遗迹保护投入力
度,支持内蒙古开展国家级和世界级地质公园建设。支持内蒙古结合自治区实际,开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按照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不欠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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