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25
【文 号】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多媒体光盘制作【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一、土地规划分类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三、其他规定
  第二章 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ca130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 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卷诚一郎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迪兰恒进6750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悼念玛丽居里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
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杨武事件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
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致。
  (二)转换方法
  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1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456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