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 号】贵政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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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发〔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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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工业用地有序供应,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2008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规定,我市本级所辖三区的工业用地属全国第十一等,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9.60万元/亩)。因此,我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按9.60万元/亩定价。
二、对于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定价,即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定价。如按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三、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符合我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我市工业用地收储成本定价。
四、按照第一、第二条定价后超出土地收储成本的处理意见,属于市级管理的工业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与三区政府列支;属于区管理的工业园区,按项目引进及收取税收的比例,由市财政、三区政府按比例列支。
五、已经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按挂牌约定或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招商引资工
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19号)或其它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kh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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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
小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