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术彦、王启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术彦、王启龙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测绘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9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98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术彦;王启龙;刘建涛;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赵术彦王启龙刘建涛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赵术彦王启龙刘建涛 
【当事人-公司】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马珊珊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珊珊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2012上海高考数学马珊珊 
【代理律所】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土耳其开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术彦;王启龙 
【被告】刘建涛 
【本院观点】从查明的事实看,××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大营村委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已经依据(2018)鲁078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收回了龙威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即为原龙威公司租赁的土地,且《土地承包合同》中无任何关于涉案地块从原龙威公司租赁土地范围内划出的意思表示,结合王启龙自认涉案20亩地块系其从龙威公司取得及老大营村委与王启龙签订的《现场清理协议》的约定内容等综合考虑,一审判决认定刘建涛从老大营村委承包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是妥当的。  溶菌酶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侵权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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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王启龙任职老大营村委主任期间曾因涉案土地与老大营村委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鲁0783民初573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法院审理前述老大营村委与龙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王启龙任职
老大营村委主任并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涉案地块约19亩至20亩左右,有独立院墙,东邻昌大路、西邻现商混站、南邻化工厂、北邻老大营村400亩土地院内道路。    在本案庭审中,王启龙先是陈述老大营村委曾口头向其下达“只要交上2019年6月-9月的土地承包费《现场清理协议》作废”的通知但忘记具体通知人,后又陈述系村里集体研究的、仅由会计李荣亮通知其交承包费而无人通知《现场清理协议》作废,只是本人“这样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大营村委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已经依据(2018)鲁078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收回了龙威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即为原龙威公司租赁的土地,且《土地承包合同》中无任何关于涉案地块从原龙威公司租赁土地范围内划出的意思表示,结合王启龙自认涉案20亩地块系其从龙威公司取得及老大营村委与王启龙签订的《现场清理协议》的约定内容等综合考虑,一审判决认定刘建涛从老大营村委承包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是妥当的。    在刘建涛承包土地前,王启龙、赵术彦虽占有涉案地块,但在老大营村委与刘建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老大营村委与王启龙签订《现场清理协议》后,王启龙、赵术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继续占有涉案地块具有合法性。因此,王启龙、赵术彦的行为已构成对刘建涛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一审判决其承担腾退土地、支付土地使用费的侵权责任并
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启龙提起上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上诉费,且在一审法院书面送达交费通知及多次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仍拒不交纳,本院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赵术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赵术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1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威公司与老大营村委于2002年5月6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了该《土地租赁合同》,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鲁078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该合同明确约定实际租赁面积400余亩、折合300亩计费,土地坐落村东路以南(路沟除外)至甫刘地、二以路(二支路除外)以东至昌大路界桩,租赁期限自2002年5月6日起至2052年5月6日止。合同解除后,老大营村委就前述原由龙威公司租赁的土地发布土地承包竞标说明书进行公开招标,
明确该宗土地现有部分院墙及道路、有部分经营业主需中标人自行与其协商承包事宜,协商不成不能视村委违约等,中标说明书一并附有寿集用(2007)第11007号、第11008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18)鲁078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发包土地基本现状平面图。2019年11月11日,经公开竞标刘建涛作为承包方(乙方)、老大营村委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村东南角土地约计400亩,承包费每年68万元,承包期限自土地实际交付至乙方时起至2052年5月4日止;承包土地的原承包户为龙威公司;竞标说明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因王启龙未按老大营村委于2019年6月3日下达的到期搬离通知书指定的2019年6月18日前搬离其占用的原龙威公司租赁范围内的涉案地块约20亩土地,老大营村委遂与其签订《现场清理协议》一份,约定:王启龙作为占地户于老大营大院即原龙威公司租赁的土地招标完成后一个月内与中标户签订租赁协议,否则必须清理出现场,如既未签订租赁协议又未清理出现场则老大营村委按强占土地依法追究占地户责任等。    刘建涛已依约向老大营村委支付承包费,老大营村委亦于2019年11月11日按约定的方式向刘建涛交付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全部承包土地。但涉案20亩土地王启龙未返还、未支付承包费或租赁费,现由赵术彦占有使用,刘建涛多次与王启龙、赵术彦、老大营村委协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雨凇【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建涛按侵权责任向王启龙、赵术彦、老大营村委主张权利,按双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涉案地块有独立院墙且具体位置及面积双方基本一致,虽各方对涉案地块的四至描述略有差异,但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案开庭审理时王启龙虽为老大营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双方曾因涉案地块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因此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王启龙不宜在本案中同时作为老大营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且在该他案中老大营村委即按本案中的程序及方式出庭应诉,故老大营村委及党支部召开两委会议决定由党支部书记李志刚作为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并一致同意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村委承包的土地是否包括涉案土地,王启龙、赵术彦、老大营村委是否因王启龙、赵术彦占有使用涉案地块的行为对刘建涛构成侵权,刘建涛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刘建涛从老大营村委承包的土地是否包括涉案土地问题。××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大营村委系承包土地的所有人,虽经营权尚未进行变更登记,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其已享有该宗土地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有(2018)鲁0783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竞标说明书及四至附图佐证,可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即为原龙威公司租赁的土地,且《土地承包合同》中无任何关于涉案地块从原龙威
公司租赁土地范围内划出的意思表示,结合王启龙自认涉案20亩地块系其从龙威公司处取得,因此,足以认定刘建涛从老大营村委承包的土地包括涉案土地。    关于王启龙、赵术彦、老大营村委是否因王启龙、赵术彦占有使用涉案地块的行为对刘建涛构成侵权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2019年11月11日合同签订当日老大营村委按约定的方式向刘建涛交付承包土地,结合竞标说明书关于承包土地上有部分经营业主需中标人自行与其协商承包事宜、协商不成不能视村委违约等的声明,可以证实老大营村委虽未直接向刘建涛交付被部分经营业主占用的土地但其将相应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刘建涛,符合竞标说明书与《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因此,足以认定老大营村委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刘建涛交付的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全部承包土地或基于承包土地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刘建涛自2019年11月11日起就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等民事权利。王启龙、赵术彦对刘建涛承包土地前即占有涉案地块的事实无异议,属当事人的自认,予以确认;出警证明可以印证赵术彦、王启龙占有涉案地块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占用的合法性;王启龙、赵术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占有涉案地块的合法性,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对刘建涛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老大营村委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刘建涛交付承包土地,不构成违约,同时,王启龙、赵术彦的侵权行为与老大营村委不存在法
男生女生金版封面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老大营村委对刘建涛不构成侵权。王启龙、赵术彦主张原龙威公司承包的土地为300亩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300亩系由实际面积400余亩折合用于计算租赁费的计费面积,其以此为由主张涉案地块不属于原龙威公司承包土地范围,理由不当,不予支持。王启龙向老大营村委支付涉案地块租赁费2万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2019年6至9月,在××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不能对抗之后刘建涛基于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且在刘建涛取得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王启龙未向刘建涛支付任何对价。因此,王启龙以此为由主张对涉案地块享有合法权利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刘建涛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刘建涛参照其与其他租户约定的租赁费主张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费为16万元/年,王启龙、赵术彦均不认可,刘建涛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标准的真实性、合理性,故不予支持。按王启龙自认其向老大营村委支付2019年6月至9月的涉案地块租赁费20000元,故刘建涛的损失应以该标准计算为宜,以此折算每月租赁费为5000元(20000元÷4),予以确认。又,王启龙、赵术彦均认可其在刘建涛承包前即已对涉案地块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因此自2019年11月11日起其二人的行为已对刘建涛构成共同侵权,应向刘建涛连带承担腾退涉案地块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之侵权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5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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