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公(营)行罚决字〔2022〕0341号 【发文案号】枣公(营)行罚决字〔2022〕03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
【处罚日期】2022.08.01
【处罚机关】枣强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枣强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取环术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枣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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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张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23 10:42:46
枣强县公安局
虫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公(营)行罚决字〔2022〕0341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6月2日枣强县大营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数据推送后,及时与大营镇东x米党支部书记赵xx联系,发现大营镇xxx村xxxxxxxxxxx号xx1xxxxxxxxxxxx230,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魏xx)未落实枣强县疫情防控政策进行主动报备,未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枣强县大营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有关张xx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通报、涉疫地区来枣返枣即时排查台账、张xx的询问笔录、赵xx、姚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强县公安局或枣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强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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