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大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大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LED光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 
【审理法官】尚晓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大营  慢性病
【当事人】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大营 
【当事人-个人】张大营 
【当事人-公司】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兵红北京京兰律师事务所;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兵红北京京兰律师事务所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兵红张国志张雅然 
【代理律所】北京京兰律师事务所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张大营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气囊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0:11:01 
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大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3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桥路228号院6号楼1层108号。
leukemia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红,北京京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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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大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5374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盛联华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红、被上诉人张大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盛联华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费由张大营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凡是盛联华创公司员工均签有劳动合同且为职员交纳社会保险,张留洋没有社保记录。张大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存在劳动关系。2.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关系领域,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明。本案中,张大营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要求盛联华创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大营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盛联华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张留洋与盛联华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大营承担。
疑罪从无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大营与刘小如系夫妻关系,张留洋为二人独子,张留洋未婚无子女。2020年5月10日,张留洋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宏仁家园二十一世纪不动产店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通公治亡字(2020)第120号《注销户口证明》内容显示,张留洋因不排除疾病死亡于202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同仁医院亦庄分院死亡。张大营自述因排除刑事原因致死,公安机关未对张留洋的尸体进行解剖。
     2020年6月,张大营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留洋与盛联华创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465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张留洋与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作出后,盛联华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张大营认可裁决结果。
     一审庭审中,盛联华创公司主张张留洋不是其公司职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职员均签有劳动合同并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但张留洋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费
记录,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实其主张。张大营对盛联华创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其辩称社保缴费记录中有冯庆贺的名字,可以印证冯庆贺是盛联华创公司的员工,冯庆贺在仲裁开庭时认可张留洋与盛联华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盛联华创公司对张大营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并主张其与冯庆贺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盛联华创公司将其加盟的宏仁家园二十一世纪不动产店承包给冯庆贺,冯庆贺负责实际经营,盛联华创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承包金,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承包经营协议书》予以证实其主张。张大营辩称《承包经营协议书》为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查证。张大营称张留洋在2020年4月通过盛联华创公司发布在BOSS直聘APP上的招聘信息入职盛联华创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宏仁家园二十一世纪不动产店,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盛联华创公司对其与冯庆贺仅为承包关系的主张未进一步举证。
  一审另查,2020年8月28日,冯庆贺作为盛联华创公司的代理人至仲裁委应诉,冯庆贺自述张留洋通过盛联华创公司发布在BOSS直聘APP上的信息参加应聘,2020年4月14日入职,岗位为房产经纪,工资无固定发放时间,张留洋售出一套房可将居间服务费的50%作为提成,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一审再查,2020年5月12日,盛联华创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会议决议原股东冯尚明、冯庆贺退出股东会,增加新股东王玉玲,冯尚明、冯庆贺将其各自持有的出资均转给新股东王玉玲,同时免去冯庆贺的监事职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不因劳动者的死亡而消灭,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张大营作为张留洋的继承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冯庆贺作为盛联华创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者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招聘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盛联华创公司承担。盛联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冯庆贺仅为承包关系,应承担不能举证之责任。盛联华创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张留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留洋在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北京盛联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事实,盛联华创公司称其为房地产中介公司,加盟21世纪不动产,并称通过BOSS直聘以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张留洋系通过BOSS直聘得知招聘信息并应聘。盛联华创公司虽称将涉案店铺承包给冯庆贺,但对外招聘仍以公司名义进行,同时表示对张留洋是否知晓承包关系一节不清楚,盛联华创公司亦称和店铺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综合考虑用工主体及盛联华创公司关于冯庆贺在2020年5月之前系公司股东的陈述,本院认为盛联华创公司关于张留洋系与冯庆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基于全案事实认定盛联华创公司与张留洋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1:1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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