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享受生命中的惊喜【审结日期】分布操作系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津02行终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杰乜红石春 
【审理法官】张杰乜红石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吴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吴刚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娟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娟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李容根
【代理律师】王娟陈武钟 
【代理律所】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刚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草酸亚铁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20年7月2日上午10:30-11:45期间,开展市人大代表杨威和吴艳在所辖三义大厦社区党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内听取选民意见活动的现场照片”。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收到上诉人政府信息公
开的申请后,按照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检索、查,作出津河西大营门街依复〔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人,履行行政程序合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具有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上诉人申请的组织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意见活动明显不属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答复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应保存其申请的信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履行了通知答复、调查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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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0:54:30 
【一审法院查明】甲基丙烯酸三氟乙酯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3日,吴刚通过河西政务网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其制作保存的“2020年7月2日上午10:30-11:45期间,开展市人大代表杨威和吴艳在所辖三义大厦社区党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内听取选民意见活动的现场照片”,要求以方式提供无修图处理的JPEG格式的电子文档。2020年7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作出被诉津河西大营门街依复〔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吴刚要求通过回复吴刚。吴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7月21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8月1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津河西政复决字〔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8月19日送达吴刚。吴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不服,于2020年8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天津市
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重新依吴刚要求,以向吴刚予以公开和送达;3.确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4.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合法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具有对吴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吴刚对此无异议。在履行程序方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的行政程序合法。在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上,由于吴刚申请的组织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意见活动明显不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所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答复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虽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在本案行政诉讼中,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
政府在复议审查期间向其送达的吴刚申请复议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箱截屏作为己方证据,确有不妥,应当提交己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和己方邮寄时的邮箱截屏作为己方证据;但是,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证明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性的证据。因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具有接受吴刚的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审查、作出决定并送达的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鉴于已经支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对于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吴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
原审判决;二、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编号:津河西大营门街依复[xxx]第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依上诉人的吴政申2020070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其生成的2020年7月2日上午10:30-11:45期间开展市人大代表杨威和吴艳在所辖三义大厦社区党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内听取选民意见活动的现场照片(无修图处理、JPEG格式电子文档)以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和送达。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编号:津河西政复决字[xxx]xx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三、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严重违法。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在复议期间向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送达了上诉人的证据,但却不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官合议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一,对上诉人证据4即参加旁听的证人张某的情况说明,庭审中均未置疑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判决第4页载明仅仅是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
的不认可,而判决第5页第一行对上诉人的证据4因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凭空认定没有关联性,属于滥用职权。第二,上诉人的证据7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违反这个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证,也是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吴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大营门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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