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物探与化探【公布日期】2020.09.14
【字 号】沪府办〔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2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4日
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金雪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确保“一网通办”平台规范、高效、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接入单位(包括各区、各市级部门、管委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市大数据中心等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工业总产值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遵循“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促进本市政务服务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
  第四条(平台定位)
  “一网通办”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的在线办事服务平台,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第五条(平台构成)
  “一网通办”平台由统一受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等基础模块组成。
  各接入单位的相关业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多渠道、一体化运行以及业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市审改部门负责“一网通办”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一网通办”平台运行,建立“一网通办”平台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管理体系,指导各接入单位做好对接工作。
  各接入单位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或本区域与“一网通办”平台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按照市审改部门统一要求,依托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日常管理。本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八条(事项接入范围)
  各接入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接入“一网通办”平台。
  提供公共支付和物流快递的事项,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分别接入统一公共支付模块和统一物流模块。
  第九条(事项开通条件)
  各接入单位开通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确保事项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及办事指南的编制。
失依儿童  (二)按照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的要求,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优化。
  (三)按照“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对接技术规范,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联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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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事项开通与变更)
  各接入单位开通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向市审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审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审改部门通知市大数据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评估和上线开通工作。未通过测试评估的,接入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提交复测。
  各接入单位需要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参照政务服务事项开通流程办理。
惰政  第十一条(事项暂停、恢复或终止)
  各接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暂停、恢复或终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向市审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审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审改部门通知市大数据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实施。
  各接入单位因系统维护而需要暂停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特殊情况需立即暂停的,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发布公告,并同步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事项)
  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各接入单位向市审改部门提出上述事项的开通、变更、暂停、恢复或终止申请,需事先经市民政局审核通过。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在线服务)
  各接入单位应当依托“一网通办”平台统一提供的智能引导、身份认证、、公共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同时,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通过“随申办”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受理)
  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在线出具受理意见;对于提供网上预审服务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告知后续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线上线下融合)
  各接入单位应当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实现实体大厅、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投诉建议)
  “12345”市民按照《上海市“12345”市民工作管理办法》,受理和处置“一网通办”平台政务服务类咨询、建议和投诉。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数据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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