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领域高风险场所、岗位和 工序监管要求(精简版)

粉尘涉爆领域高风险场所、岗位和工序监管要求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应设置为单层轻型结构厂房,厂房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试行)》
技术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wap服务(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
①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②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6.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刚劲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第6.1条规定: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优先选用单层厂房,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建筑时,多层建筑应当采用框架结构。金属制品加工与其他生产工序共用一个厂房的,金属制品加工区域应在厂房内靠外墙设置,并与其它区域用实体墙隔离。
整改措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框架结构;
(3)厂房建筑五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置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应独立使用。
依据:
chart控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技术要求: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二条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规定: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规定: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联通;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尘系统应当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可燃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联互通;口袋罪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5.5.3条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粉尘或含尘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禁止合用一个除尘系统。
整改措施: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通过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依据: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2)《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
(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
(4)《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
技术要求: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5条规定: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惰化技术一般只能应用于封闭系统,如雷蒙磨机、煤粉制备系统;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5.1条规定: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7.3.1条规定:对特别危险的粉尘,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4)《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第9.13条规定: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应安设专用泄爆口,泄爆口位置、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相关规定;
(5)《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第5.2.1.1条规定: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采取防爆措施。当采用泄爆方式时,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4.1、5.4.4规定:粉尘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负压系统磨煤机入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8%,末端出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煤粉仓内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异物志
造船生产设计(7)《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5条规定:
① 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其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其他设备。当需要设泄爆导管时,泄爆导管的长度不应超过导管直径的10倍;
② 容器、设备、管道和厂房的泄爆应按GB/T 15605进行设计;
(8)《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第5.6条规定:
喷吹罐和喷吹管路应能够紧急自动切断
输粉 、喷吹系统的供气(压缩空气或氮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间
工艺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和配置,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容器数量、缩小管道直径、减小管道长度、减少弯头数目,消除局部积粉,提高系统内的煤粉浓度等;
制粉系统的煤气燃烧器、磨煤机、布袋收粉、制粉系统和喷吹系统的煤仓应设紧急充氮系统。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2条规定: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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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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