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总论.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国际法是指,在主权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特点:1、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2、国内法 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只是国家承受义务的受益者。3、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度,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其效力来源于各国的意志的协调。4、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而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国际法的法律属性:1、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家社会。2、国家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
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3、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国际法是各国在彼此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规则,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行为规则都是国际法。国家国际
道德和国际礼让的规则也是国际行为规则,但因为他们对国家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与国际法有根本的区别。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约束力是从哪里来的?它的的基础与根据是什么?
自然法学派: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
实在法学派:重视程序上的有效性,认为国际社会的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证明该规则确已为各国意志所同意后才能成为国际法,这种“共同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其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林贤贞
意志协调说: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个国家的意志,而只能代表各国的意志,但由于各个国家之
间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的差异与利益的冲突,又觉得了国际法不可能反映各国的共同意志,而只能反映各国的协调意志。
阎刚平
王铁崖先生进一步提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法律上是各国的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在事实上是国家往来关系的需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衣藻
目前已知最早的国际法文件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两个城邦国家拉伽虚和乌玛大约在公元前3100年的《拉伽虚乌玛条约》。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欧洲三十年战争后,韦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以及《韦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其意义:1、确立了国家享有主权这项国际法的“帝王原则”。2、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3、他还促进了外交关系法的发展。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另一个标志的第一部体系完整的国际法学著作——《战争与和平法》——诞生。作者为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后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或“国际法的奠基人”。
现代国际法的开端是巴黎和会和国际联盟的建立。战后《国际联盟盟约》和《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签订,使得国际联盟与国际法院分别得以成立。
1928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宣布废除战争的条约——《巴黎非战公约》(《百里安-凯洛格公约》)这个公约在法律上废弃了战争;它虽然在实际上没有阻止战争的发生,但它在国际法的发展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1、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2、国际法客体范围有所扩大3、国际法实施机制有所增强4、国际法基本理论有所突破,(国际强行法和对一切的义务概念的产生)。
国际法的发展轨迹:1、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进步(规范重心)2、从共存法到合作法的
转变(调整范围的扩大)3、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国际法规范结构的改变)4、从实体法
到程序法的发展。国际篮球规则
国际法规范的形态体系:
1、 条约规范与习惯规范:条约规范是指以条约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习惯规则是指以习惯为形式确立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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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人、事、时):一般规范是指平常时期对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事项适用的国际法规范;特别规范是指特殊时期对特定国际法主体、特殊事项说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3、 强行规范和任意规范:强行规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同等性质”之强行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其特征:(1)接受的整体性(2)所涉利益的根本性(3)规范层次的最高性(4)适用上的强制性    任意性规范,是指“国家可以通过它们之间的协定并在协定范围内变更或完全取消”的规范。分类:(1)
绝对任意规范:它的当事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适用此类规范,有权自由减损其效力并且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2)强制性任意规范,即国家有是否接受其约束的自由,但一旦同意接受它的约束,则不得单方面予以废除或违反。
4、 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以内容为依据划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论:一方面两者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空间
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方面,差别显著,互不从属,变现出其与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的,而是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表现为: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体现在各国在其国内法中承诺愿意遵守国际法并作出具体规定,促进其有效实施。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际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
制定的国内法。
转化方式:条约只有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条约或其规定制定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不足:不能完全转化。
并入方式:由国内立法或通过其他方法(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在国内直接适用。不足:国际法在很多都是原则性规范。
造法性条约,是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其特征为:国家基于该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具有“对一切”性,是非互惠性的。
契约性条约:是指规定缔约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双边条约。其特征为:基于契约性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具有典型的互惠性。
ibm存储强行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 、公认为不许损抑3、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0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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