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功能并行”的理解和适用

2020年8月第38卷 第4期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赤杨Journalof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
  Aug.2020 
工商银行可转债Vol.38 No.4
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
功能并行”的理解和适用
闫 晴DIGITALIMAGERECOVERY
和谐农村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通过不同的行为方式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其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关系可理解为所谓的“功能并行”,即两个机关可以从不同方面对同一争端行使管辖权。这
种“功能并行”也为争端当事方同时运用两类机关寻求互补的救济提供可能性。
这种互补运用也可能揭示出安理会与国际法院之间的潜在冲突。实际上,为了避免上述冲突并有效解决争端,两个机关必须相互协调与合作。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功能并行;功能区分;潜在冲突;功能协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20)04-0037-08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文格式:闫 晴.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功能并行”的理解和适用[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4):37-44.
  一、引言
《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无论是作为政治机关的联合国安理会还是作为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都是为实现该目标而创设并承担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责。在不少案件中,争端当事国往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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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争端同时提交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处理,面对这种情形,国际法院是否会以相关争端已经由安理会处理而放弃履行司法职能呢?国内法的体系内存在“诉讼未决期间原则”(doctrineoflitispendence),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事项被拥有类似管辖权的多个机关行使。这一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被引入国际法体系尚不清楚,但基于此原则似乎可以得出以下观点,即就安理会和国际法院而言,如果安理会已经行使权力并采取行动处理该事项,那么国际法院应当放弃管辖权,特别是提交给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件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安理会应该处理该案件并终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①[1]。但这一观点并未获得国际法院的支持,国际法院一直坚持“功能并行”的立场,认为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可以针对相同事件的不同方面同时行使权力,履行其独立但互补的功能[2]。国际法院强调,“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可以解决争议各方可能存在的任何法律问题”[3]。原则上,国际法院“功能并行”的这一立场是有说服力的,至少在《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称《规约》)层面并不存在障碍。正如国际法院在“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所说,“安理会在通过第461号决议时,在决议序言中明确提及考虑到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的命令确定的临时措施;安理会的任何成员似乎都没有想到法院和安理会同时行使其各自的职能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不正常现象;也不存在任何令人惊讶的理由。尽管《宪章》第12条明确禁止联合国大会对安理会正在行使职能的争端或情势作出任何建议,《宪章》及《规约》并没有对国际法院的职能作出此种限制”[3]。
“功能并行”意味着作为政治机关的安理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可以就同一争端行使权
①收稿日期:2020-01-27
作者简介:闫 晴(1991-),女,山东滕州人,清华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Alvarez法官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发表的不同意见指出,“如果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构成对世界和平的威胁,安理
会可以对案件采取行动并终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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