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中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华盛顿公约》中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作者:傅亚东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07年第12期
        [摘要]为解决20世纪50年代后大量出现的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应运而生,并根据《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适用问题是该“中心”仲裁实践中最多争执也是最多混乱的一个问题。国际法能否用来调整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关系,这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主要从一:国际法的含义及适用国际法的场合;二:东道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优先适用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华盛顿公约》 国际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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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型船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能否用来调整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关系,这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订立《公约》时,对于草案中有关国际法的规定,蔡晓伟
亚洲地区的一些代表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如印度)。其理由是在某一东道国进行投资通常意味着投资者已同意在所有方面均接受东道国的管辖并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因而,仲裁庭不得再被授权适用国际法,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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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约》主要起草人,中心的前任秘书长阿朗·布罗切斯则辩解道:《公约》的最基本特征在于确立一项国际法司法管辖权,除非受到当事人的明确限制,否则国际仲裁庭应有权适用国际法。仲裁庭一般会首先考虑适用国内法,只有在国内法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或国内法的某项规定违背了国际法时,仲裁庭才可放弃国内法而适用国际法。发达国家对此观点,普遍持赞同的态度。
        针对上述各派意见,《公约》起草工作组首先增加了对“国际法”的定义,并将原来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更改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但发展中国家并未就此表示满意。如斯里兰卡代表就认为仲裁庭只能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适用国际法根本背离了现行法律原则。菲律宾代表则认为应对国际法的适用加以限制,即只有在东道国的法律存在歧视时,才可适用国际法;或在东道国国内法律规定可适用国际法时才可适用;或在东道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时才可适用国际法。发达国家对此则持赞许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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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联邦德国代表认为,许多国家国内法庭都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若仲裁庭排除国际法的适用,岂非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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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法   适用   东道国   国内法   法律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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